水泥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公布 北京市牵头

2017-04-17 198 0

       为推动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环保部研究制定了《重点行业和流域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环办水体函[2017]378号)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指出根据自愿承担、择优开展的原则,确定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山西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等具有相关管理经验或行业集中度高的省级环保部门,以及邢台市、深圳市、保定市、唐山市、淄博市、济宁市等市级环保部门,牵头负责或参与相应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2017年。  

《意见稿》要求2017年应完成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有色金属、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试点目标是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试点和流域排污许可管理试点。

试点内容:一是编制完成行业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开发完成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的填报模块。二是组织开展试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验证,并及时修改完善行业规范和填报模块。三是率先完成试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工作。四是参与开展试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培训。五是组织先行先试,率先开展试点行业依证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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