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工地发生坍塌,致2人死亡!12人被追责!调查结果公布→

2024-06-12 627 0

  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发布《荔湾东漖保利东漖N上地块项目“2·2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2月27日16时26分许,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城中村改造融资地块保利东漖N上地块项目工地,发生一起基坑坑内临时边坡土方坍塌滑移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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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基坑土方开挖未按照设计和专项方案要求施工,致使坑内形成存在坍塌隐患的高陡临时边坡;挖掘机在坡顶实施降坡卸土排险作业时,与坡边安全距离不足,且未按要求实施分层分段均衡开挖,加上机身自重和施工作业振动因素,致使作业区域边坡土体承载力和稳定性急剧下降,处于失稳状态,进而发生坍塌滑坡,填土层连同挖掘机向坡下基坑内滑动,挖掘机长斗向下支撑于土体中,淤泥层土坡受挤压产生滑动,致使淤泥流动淤填坡底附近的电梯井坑中坑,造成人员被埋。

02、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群*土方公司(土石方工程施工单位)

◆未按要求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排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未按设计和专项方案要求进行土方开挖,形成事发高陡临时边坡;盲目组织施工,施工前也未组织作业影响范围内的人员撤离。

2.东*房开公司(建设单位)

◆未组织、督促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基坑工程相关施工单位签订施工管理协议,将基坑工程纳入总承包管理,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土石方工程实际未被纳入总承包管理。

◆盲目抢工期。无视监管要求,春节后组织各方擅自复工、抢工。

◆把基坑支护工程和土石方工程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3.恒*建设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

◆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李**实际不履行施工组织管理职责,安排无相应资质的执行经理杨*实际负责项目施工组织管理;项目管理架构上的安全主管李**实际于事发当天才**天被安排到项目上班,当天被安排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项目管理架构上另外两名安全员金**和王**实际也没被安排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自项目开工以来,该公司实际没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管理。

◆未按规定履行总承包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土石方工程实施安全管理。

4.粤*工管公司(监理单位)

◆项目监理架构上的总监代表刘**没有相应授权手续,实际履行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且不具备土建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上岗资格证书;项目监理架构上的两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刘*和肖**实际为监理员,且刘*的监理员培训证书已于2024年1月29日失效。

5.泰*公司(基坑支护工程及桩基础工程施工单位)

◆备案项目负责人实际不在项目履职;未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口头安排由施工员周**兼任项目安全员。‍

03、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1.阳**,男,涉事挖掘机司机,违章操作,进行降坡卸土作业时,未按要求实施分层分段均衡开挖。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刘**,男,群*土方公司的项目现场主管,负责土方开挖现场人员工作安排和施工管理,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坑内坡底有施工作业以及现场未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安全作业方案制定、危险因素和安全作业要求告知等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安排阳亮红对临时边坡进行降坡卸土;对事发降坡卸土作业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阙**,男,东*房开公司的项目土建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土建工程现场负责人,无视有关节后复工安全监管要求,指挥参建各方擅自复工抢工;对现场土方不按设计和专项方案要求开挖、基坑临时边坡隐患未消除组织坑内交叉施工等安全隐患,未能督促参建各方落实整改,漠视监管部门整改要求和参建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冒险组织各方进行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5家单位12人)

1.群*土方公司,事发项目的土*方工程施工单位。建议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刘**,男,群*土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王**,男,群*土方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土方开挖期间未在现场履职,未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建议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4.余**,男,群*土方公司的项目技术员。建议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5.东*房开公司,事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议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赖**,男,东*房开公司的执行总经理(公司经营管理实际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恒*建设公司,事发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建议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8.陈**,男,事发时恒*建设公司总裁、安全生产**责任人。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9.李**,男,恒*建设公司的备案项目负责人,未履行项目负责人管理职责。建议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0.杨*,男,恒*建设公司的项目执行经理,实际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建议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1.粤*工管公司,事发项目的监理单位。建议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宋**,男,粤*工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3.黎**,男,粤*工管公司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未调配符合要求的项目监理人员。建议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4.刘**,男,粤*工管公司的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议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5.泰*公司,事发项目的基坑支护工程及桩基础工程施工单位。建议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6.温**,男,泰*公司的备案项目负责人,不在岗履行项目负责人管理职责。建议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7.钟*,男,泰*公司的实际项目负责人。建议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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