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8 112 0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增加、变更和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11月15日(星期五)上午9:00;
2、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327国道58号公司总部大楼109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张秀文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4人,代表股份342,567,8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7.6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42,567,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同意342,567,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顾峰律师、项瑾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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