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7 178 0
两次判决赔偿金额差异为何如此巨大?
据法院介绍,2011年7月19日零时许,受曹某之子雇佣的张文军驾驶曹某父子共同所有、曹某之子经营和管理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砂石料(车货总重160余吨),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宝山寺白河桥上时,因车辆严重超载致使桥梁垮塌。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文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一审:判赔1500余万元为
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
一审法院审理中,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宝山寺白河桥价值1500余万元。据此,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怀柔公路分局1556万余元。
一审经审理判决后,被告人张文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某及其儿子均不服,分别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审:重新评估桥梁价值
273.8万余元
据介绍,北京市二中院审理期间,针对双方关于桥梁价值及赔偿数额认定的争议焦点,法院依法重新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认为被毁宝山寺白河桥的价值为273.8万余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出庭发表意见认为,一审认定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对于被毁白河桥价值认定不准确,导致刑事量刑失当及民事赔偿有误,建议依照二审期间的价格评估报告书,查清相关事实后依法改判。
差异:拆除、清理、监理、设计、
勘察等费用不属于桥梁价值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拆除、清理被压垮大桥及修建便道虽实际产生费用,但并非垮塌桥梁本身的价值;对于监理费、设计费、勘察费等费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不涉及以上内容,故对怀柔公路分局所提二审所作桥梁价格鉴定结论不合理的意见不予支持。
“该桥的这个价值我们认为较合理。”张文军的律师表示,273.8万元是1983年建该桥时的费用,而一审认定的1500多万元是要在原地建一座新桥的价值,一审认定有误,二中院进行的纠正非常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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