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禁在设区市建成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2013-11-29 189 0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11月28日高票通过的《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大气污染。河北省也成为华北地区首个出台此类地方法规的省份。

  “这部法规事关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必须进一步完善条款,增加条例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尽快出台。”省政府常务会达成共识。其后,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增加了更严格的规定,将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建设项目,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由以前的70%提高到90%。

  今年7月,省政府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大家一致认为,当前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紧迫,尽快表决通过这部地方法规为减少大气污染提供法制保障刻不容缓。”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冯志广介绍,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条例草案又增加了“关于防止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内容。由于意见高度统一,条例草案比较成熟,在这次会议上,条例顺利获得通过。

  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设区市建成区内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内,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逐步禁止搅拌砂浆。

  “如果条例得到落实,预计‘十二五’末,河北省散装水泥供应量将达到9700万吨,届时,河北省的水泥散装率可达65%,每年可节约标煤145万吨,减少粉尘排放40万吨、二氧化碳排放352万吨、二氧化硫排放1.83万吨。”省散装水泥办主任李延明满怀期待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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