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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基桩质量是指《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桩基础中的“主控项目”(桩体质量检验、桩位偏差、承载力)。
第三条桩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应严格按本规定的要求
履行各自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桩基工程(含试桩)施工之前,应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表格为全省统一的监督申报表)。
办理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地质勘察资料、桩基施工图,桩基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合同书、中标通知书等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认可后,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五条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进行地质勘察工作,勘察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桩基工程应进行符合桩基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详细勘察工作,为选定桩的类型、长度、确定单桩承载力、群桩沉降以及相应的施工方法,提供所需的工程地质资料。
第六条工程勘察单位应查明工程场地深度范围内岩土层厚度的变化、岩性及是否有软弱下卧层。勘察文件中应提出供设计人员参考的基桩类型、桩端持力层及桩长、桩径等建议。
第七条桩基设计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桩基础设计应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进行。
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中注明工程是否设计了试桩,如设计了试桩应注明试桩数量、位置、单桩竖向承载力预估值等信息,施工图中应注明该工程桩单桩承载力、停锤标准、静压终止压力值、单桩承载力检测及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数量及方法及其它有关数据。
第八条桩基施工单位在桩基工程施工之前,应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企业备案登记(附件一)。
办理企业备案登记应提供企业资质,(外地施工企业需携带进市注册证明文件),单位法人姓名,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资格、联系电话,在淮工程项目情况等,并填写桩基工程概况一览表(附件二)。凡是桩基实行分包工程,总包单位承担总包责任。专业桩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直接承包桩基施工任务,应与上部结构施工单位办理桩基工程交接手续。非专业桩基施工队伍不得承揽桩基施工。
第九条工程桩施工过程中,当施工技术参数与工程试桩施工技术参数有明显异常的,应暂停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原因,采用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条基桩施工中,每根桩应有施工记录,施工记录中的重要参数应真实齐全、签证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桩基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在基桩检测前,应编制基桩检测方案,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附件三)。
实行检测开工告知制度。检测机构应当在实施检测前至少提前一天,将项目名称、检测地
点、检测方法、联系人等信息,报送给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中发现检测结果不能满足规范、设计要求时,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有关方面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工程桩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检测单位48
小时内将检测结果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桩基工程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承载力检测和桩身完整性检测。承载力检测优先采用静载试验,鼓励使用现场自动采集系统。桩身完整性检测可采用低应变法、高应变法、钻芯法和声波透射法,对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桩身完整性检测应采用两种或多种检测方法进行,以便相互补充、相互验证其检测结论。
第十三条工程桩单桩承载力检测规定如下:
一、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采用新桩型或新工艺(挤扩支盘桩等)的工程桩,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二、对工程桩正式施工前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试桩或设计单位认为不需要做试桩的工程,
工程桩承载力检测必须采用静载试验,检测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
三、对于工程桩正式施工前已按规定程序进行试桩的桩基工程(采用静载试验,试桩的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并不少于3根),但试桩的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在工程桩施工过程中改变了工艺参数或工程桩施工过程中质量异常,设计单位进行了施工图的设计调整,工程桩承载力必须进行静载检测,检测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并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四、对于工程桩正式施工前(除第一款外)已按规定程序做了试桩的桩基工程(采用静载检测单桩承载力,试桩的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试桩的承载力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桩基工程:
1、试桩的地质环境能充分代表工程桩所处的地质环境;
2、试桩的桩型、桩底标高、桩径等设计参数与工程桩设计参数一致;
3、工程桩施工过程中,未出现异常情况,施工工艺和施工实际参数与设计试桩的施工工
艺和参数相一致;
4、基桩施工记录签证齐全。工程桩承载力检测可进行高应变法或静载法。同一条件下高应变法检测:预制桩为桩基总数的5%,且不少于5根,灌柱桩为15%,且不少于5根。采用静载试验:检测桩数不宜少
于总桩数的1%,并不少于2根。
五、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提供大吨位荷重或锚桩反力进行常规静载试验,优先采用预埋荷载箱进行桩身承载力检测,检测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并不少于3根。
六、工程桩检测过程中发现单桩承载力或桩身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应加倍进行复检,
并进行取芯或局部开挖检查。
第十四条桩体质量完整性检测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灌注桩全数采用低应变法检测;
二、设计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每一承台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1根;
三、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及其它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的工程,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0%,且不得少于30根;其它桩基工程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
四、对大直径(D≥800mm)灌注桩及多支盘挤扩灌注桩,应增加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
第十五条桩基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规范要求对基桩工程实施监理。及时做好监理旁站记录和监理日记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拒绝为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桩基施工实施监理。对没有桩基工程施工监督通知书和基桩检测方案监督备案表的桩基工程,不得同意施工和检测。建设、施工单位强行组织施工的,应在24小时内及时书面通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工程桩施工过程中出现基桩入土深度、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断桩、混凝土充盈系数变化异常等质量异常情况,监理单位应及时上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十八条对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桩基工程,除对有关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外,为确保桩基工程质量,应扩大工程桩现场抽检数量。
第十九条桩基检测报告内容应全面、数据真实、结论准确、用词规范。报告内容分为通用部分和专项部分。通用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名称,基础形式,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检测日期;
二、地质条件描述,包括土层分布及主要物理力学指标;
三、被检桩(点)的编号、布置和相关施工记录;
四、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
五、与检测内容相适应的检测结论;
六、检测中异常情况的说明;
七、检测机构认为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八、检测、分析、校核、审批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检测机构报告专用章(包括骑缝章)和计量认证章(CMA
章),有网上备案页。
第二十条桩基检测报告中专项部分包括如下内容:
一、静载法检测报告
1.被检桩(点)对应的地质柱状图;
2.被检桩(点)的桩身截面尺寸及配筋情况;
3.荷载分级和实际维持荷载的范围和控制方法;
4.各被检桩(点)的实测数据,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要求的计算分析曲线和表格;
5.承载力的判定依据和实测结果;
6.提供反力类型、反力装置、测量系统的技术参数(如荷载检定系数、系统最大力、
锚桩的尺寸及配筋、压板面积、荷载箱工作面积、工作压力及布置图等)和相关照片。
二、低应变法检测报告
1.被检桩的实测信号曲线,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要求的曲线时域信号时段所对应的桩长长度标尺,指数或线性放大的范围及倍数。
2.被检桩的桩身波速取值、桩身完整性描述、缺陷位置及桩身完整性类别;
3.本次检测的桩身完整性统计结果;
4.桩身完整性的判定依据。
三、高应变法检测报告
1.被检桩对应的地质柱状图;
2.被检桩的桩身截面尺寸及配筋情况;
3.被检桩的实测力与速度信号曲线、实测贯入度;
4.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要求的被检桩拟合分析曲线、土阻力沿桩身分布图,包所选用的桩身波速值和Jc值、各单元桩土模型参数、拟合分析结果、桩身完整性分类。
5.检测使用的重锤尺寸、重量(型号、类型),试打桩和施工监测时得到的锤击数、桩侧和桩端静阻力、桩身锤击拉应力和压应力、以及能量传递比随入土深度的变化。
四、钻芯法检测报告
1.钻芯设备情况;
2.检测桩数、钻孔数量、每孔总进尺(架空进尺、混凝土芯进尺、岩芯进尺)、混凝土
试件组数、岩石试件组数;
3.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附录D附表D.0.1-3的格式编制每孔的柱状图;
4. 芯样单轴抗压强度试验结果;
5.全部芯样彩色照片;
五、声波透射法检测报告
1.声测管布置图;
2.受检桩每个检测剖面声速-深度曲线、波幅-深度曲线,并将相应判据临界值所对应的标志绘制于同一座标系;
3.若采用主频值或PSD值进行辅助分析判定时,绘制主频-深度曲线或PSD曲线;
4.缺陷分布图。检测报告中必须有明确检测结论,检测结果是否能达到设计要求不祥之处,按《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苏建工[2005]263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桩基工程验收,应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有关工程验收的各项规定。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桩基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及材料代用通知单等;
二、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执行中的变更单;
三、桩位测量放线图,包括工程桩位线复核签证单;
四、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书;
五、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等产品的合格证、管桩抗弯检测试验等;
六、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七、成桩质量检查报告;
八、单桩承载力检测报告;
九、基坑挖至设计标高的基桩竣工平面图及桩顶标高图;
十、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和记录。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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