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再度缺席营改增扩围 最晚2015年实施

2013-12-11 130 0

       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现在看来,建筑业推迟实施营改增已成定局。不过,在第三届中国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年会上,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施工监管处处长逄宗展透露,将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最晚在2015年就要实施。

  时间表推迟

  其实,早在今年初,业内就有建筑业营改增可能在2013年中试行的消息,且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若干省市试点不同,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统一推开。然而,之后的政策却有所改变。

  5月24日,由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要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并未提及建筑业。

  虽然营改增试点时间有所延迟,但建筑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主管部门做的大量工作不容忽视。从2012年初开始,住建部就委托其下属的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下称学会)进行营改增调研测算工作。

  学会秘书长阮智勇告诉记者,学会已号召各地方、各协会甚至每家企业,采取多种办法,广泛宣传、汇报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调研测算情况,并将调研结果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建议,通过住建部提交给了财税部门。

  阮智勇说,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了建筑业实行既定11%的税率标准,但是由于现有税收和经营环境的局限性,所谓税负不变或略有减轻只是理论测算。按照实际情况测算,税负增加的企业超过85%,且绝大多数企业的税负增加幅度超过90%。

  对于已公布试点的行业名单未包含建筑业这点,阮智勇认为财税部门充分考虑了建筑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11%税率负担过重

  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其减税效果也多次被官方强调。然而,建筑企业不得不积极应对的最直接原因,却是营改增带来的增税效应。业内权威人士表示,建筑业增值税率11%是在充分照顾建筑业特性的背景下确定的。

  某装饰企业财务总监告诉记者,建筑业是微利行业,2010年公布的产值利润率只有3.55%,11%的增值税税率对企业来说实在是太可怕了。

  阮智勇介绍道,建筑业购进成本要达到销售收入的72%以上,加权平均进项税率要达到11%以上,营改增税负才会略有降低,才符合本次税改不增加税负的原则。然而,2011年全国据实测算的建筑业进项业务发生额尚不足销售收入的50%,企业压力很大。

  逄宗展指出,理论上,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可以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向下游企业收取销项税款,转嫁本生产环节的税款给下游用户或最终消费者,下游企业则可以凭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销项减进项,再按照增值额缴税,从而减少重复征税,最终达到减税目的。但是,建筑业行业环境复杂,企业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并进行进项抵扣时遇到了困难。

  阮智勇分析称,勘察设计、建筑总承包、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酒店服务、餐饮服务等的现行营业税只有3%和5%两种税率,改征增值税后却涉及17%、11%、6%、3%四档税率,如果不分类、分项进行明细核算,加上税务规定是从高计征税款的,那企业就难堪了。

  企业宜早模拟运转营改增

  据了解,增值税税基是最终消费额,所得税税基是所得额。其实,增值税的全面铺开,更有利于兼顾效率和公平。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税收结构必然要进行重大调整。

  在阮智勇看来,企业支付增值税不应该增加其税收负担,只是影响其现金流和发生遵从成本(若免税,则会导致企业承担进项税)。如果税制设计得好,额外成本也会相对较低。

  逄宗展则认为,建筑业营改增不仅是税负的变化,还将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经营模式、市场行为等产生巨大影响,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此外,营改增还可以促使施工企业强化在分包、供货方、工程实施细节等方面的管理,以便取得更多可抵扣发票。

  阮智勇建议,企业可以将2013年以前的经济数据,按增值税模式进行摸底调查和测算。各企业应立即行动起来,在本年度现行营业税核算模式下,再同步建立一套模拟增值税核算账套,两种核算和计税办法并行,将季度末和年度末两种结果进行对比分析。

  “摸底调查和模拟运转完全是为了形成一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翔实的书面报告,向财税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实际状况,提出我们的意见、建议、诉求,为企业寻求或者说争取一个适合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阮智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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