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月1日起开始施行。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地下交通设施之间、地下交通设施与相邻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的互连互通作出了具体规定,也就是说,今后不用担心一下台阶,就钻进了一条“死胡同”。
●地下工程
地下工程建设项目本体,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安全和质量标准,满足防汛、排涝、消防、抗震、防止地质灾害、控制震动影响和噪声污染等方面的需要,以及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上建设相协调。
对于在隧道、地铁、综合管沟等大型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项目,要求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的阶段,就应当征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为了控制工程建设对地质环境的影响,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进行监测和检测,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地下空间
《条例》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对地下交通设施之间、地下交通设施与相邻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的互连互通作出具体规定;规土部门在核定地下工程规划条件时,必须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相邻地下工程和设施的具体连通要求。先行建设的地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预留连通位置;而后续建设的地下建设项目必须与先建的项目实施连通。
此外,《条例》倡导集中开发区域的管理机构可以对地下空间实施整体设计、统一建设,建成后的地下空间,可以单独供应,也可以结合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供应。●地下管线
据了解,上海城市道路下埋设有给水、排水、燃气、电力、信息通信、热力、航油管道等7大类23种管线,主要管线总长度约9.5万公里。
为此,《条例》将管线跟踪测量制度纳入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内容,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通知测绘单位实施跟踪测量,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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