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日前下发《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包括企业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外资退出、跨省变更等情况,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建设工程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通知,下列七大类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及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及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即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同意后,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企业外资退出,即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原有资质的;
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企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涉及的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新企业应当提交原企业法律责任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若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只能同时申请该项资质的最低等级。
通知要求,内资企业被外资企业(含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业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业绩。
住建部还明确,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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