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0771169
2013-02-28 330 0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共计售给被告项目部建材总价值374135.73元,并全部验收合格,且已使用。然而被告除只给付250000元建材款外,余款124135.73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2011年12月22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已通过。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建材款之行为,属于违约,且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建筑材料款124135.7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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