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工程基坑支护施工的有关条文

2015-02-06 129 0

       一、《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相关要求
1.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施工垫层,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2.基槽(坑)开挖到底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相关要求
三、《锚杆喷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相关要求
1.锚喷支护的设计与施工,必须做好工程勘察工作,因地制宜,正确有效地加固围岩,合理利用围岩的自承能力。
2.对下列地质条件的锚喷支护设计应通过试验后确定:
3.喷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对于竖井及重要隧洞和斜井工程,喷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喷混凝土的ld期龄的抗压强度不应低于5MPao钢纤维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其抗拉强度不应低于2MPa,抗弯强度不应低于6MPa。
4.喷射混凝土的支护厚度最小不应低于50mm,最大不应超过200mm。
5.施工前应认真检查和处理锚喷支护作业区的危石,施工机具应布置在安全地带。
6.在V级围岩中进行锚喷支护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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