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井基础施工安全操纵规程

2015-08-11 139 0

  1 一般规定
  1.1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施工图、工程和水文地质、现场环境等状况确定施工方法、程序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2 沉井下沉影响区内有房屋、排挤线杆、地下管线、堤防等建(构)筑物时,沉井下沉前,应按加固设计规定完成加固机构施工,并在下沉中进行观测,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下沉,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下沉。
  2 沉井制作
  2.1 接高沉井时必须停止土方作业,在沉井偏斜的情况下严禁接高沉井。
  2.2 高处作业必须搭设作业平台,作业平台的脚手板必须满展且绑扎牢固;上下作业平台必须设安全梯、斜道等攀登设施;作业平台临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平台、梯道及栏杆在使用前应经检查、验收合格、形成文件记录,并在使用中保持规律性的检查。
  2.3 支垫拆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3.1 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规定的抽垫要求;
  2.3.2 抽出垫木后应用砂性土回填、捣实;
  2.3.3 抽垫时应由作业负责人指挥,分区域、按顺序进行,定位支垫处的垫木应按设计规定程序最后抽出,不得遗留。
  2.4 沉井侧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25%时方可拆除,刃脚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75%时方可拆除;沉井分节预制时,分节预制高度应依其下沉过程中的稳定性和摩擦阻力,由施工设计确定。底节沉井的最小高度应满足拆除垫木后的竖向挠曲强度要求。
  2.5 沉井制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2.5.1 在浅水区域或可能沉没的旱地、浅滩等地域应筑岛制作沉井;
  2.5.2 筑岛标高应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70cm以上;
  2.5.3 筑岛的平面尺寸应满足沉井制作的抽垫等施工要求,沉井四周应有2m以上的护道;
  2.5.4 筑岛材料应为透水性好、易于压实和开挖的无大块颗粒的砂土或碎石土;
  2.5.5 筑岛应能承受水流对岛体的冲洗,确保岛体的稳定。
  2.6 制作沉井时应同步完成直爬梯或梯道预埋件的安设;直爬梯和梯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2.6.1 梯道宽度不宜小于70cm;坡度不宜大于50度;梯道宜使用钢材焊接,材料不得有腐蚀、断裂、变形现象;爬梯每步高度不宜大于25cm,严禁采用钢筋做踏板;梯道临边侧必须设防护栏杆。
  2.6.2 采用斜道时,脚手架必须置于坚固的地基上,斜道宽度不得小于1m,纵坡不得陡于 1:3,搭设必须牢固。
  2.6.3 采用固定式直爬梯时,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宜为50cm,埋设与焊接必须牢固。梯子顶端应设1.0m~1.5m高的扶手;攀登高度超过7m以上部分宜加设护笼;超过13m时,必须搭设梯间平台。
  2.6.4 采购的安全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自制安全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攀登高度不宜超过8m;梯间踏板间距宜为30cm,不得缺档;梯子净宽宜为40cm~50cm;梯子工作角度宜为75°±5°。
  ②梯子需接长使用时,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一处。链接以后的梯梁强度、刚度不得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刚度。
  ③梯脚应置于坚实基面上,放置牢固,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④梯子结构必须坚固,梯梁与踏板之间的链接必须牢固;梯子结构应根据材料性能进行受力验算。
  2.6.5 基坑施工现场可根据环境状况修筑人行土坡道供施工职员使用,人行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施工中应采取防尘措施,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
  ②两侧应设边坡,沟槽(基坑)侧无条件设边坡时,应根据现场情况设防护栏杆。
  ③坡道土体应稳定、坚实,宜设门路,表层宜硬化处理,无障碍物。
  ④宽度不宜小于1m,纵坡不宜陡于1:3.
  3 沉井下沉
  3.1 沉井下沉前应经验收,确认结构强度等符合结构强度等符合设计要求并形成文件.
  3.2 沉井下沉前应将井壁上影响下沉的螺栓、插筋等突出物割除。
  3.3 沉井应连续下沉,尽量减少中途停顿时间。
  3.4 沉井下沉中应随时观察下沉情况,根据土质、进土深度和偏差情况及时调整除土未知、方法,保持偏差符合要求。
  3.5 沉井顶部作业时,应搭设作业平台。平台结构应依跨度、荷载经计算确定,搭设必须牢固,临边那必须设立防护栏杆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3.6 排水下沉应遵守下列规定:
  3.6.1 提升架应进行施工设计,其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施工安全的要求。使用前应经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记录文件。
  3.6.2 除土过程中应设专人排除地下水。
  3.6.3 人工除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涌水、涌沙量大时不宜人工除土。
  ②劳动组织应公道,井内职员不宜过多。
  ③在刃脚处除土应均匀、对称,保持沉井均衡下沉。
  ④井内作业,应保持足够的照明。
  ⑤沉井内应设安全梯和安全绳;沉井为双室或多室时,各室均应设安全梯和安全绳。
  ⑥职员不得在刃脚和隔墙四周停留、休息。
  ⑦作业中应在沉井口设专人监护,确认安全。
  3.7 不排水下沉时,机械除土的最大深度不得超过刃脚标高下2m,并应均匀、对称进行。松软土质不得直接在刃脚除土;粉砂、细砂土层,不得降低井内水位,且必须保持井内水头高于井外1m以上。
  3.8 采取偏出土和施加外力纠正沉井倾斜时,应在密切观察沉井下沉情况下逐级加载。沉井下沉需配重时,配重应堆码整洁,放置稳固。
  3.9 高压射水辅助下沉应遵守下列规定:
  3.9.1 高压泵应完好,压力表使用前必须经校验、标定,高压胶管及其接口应严整。作业前应检查确认并记录。
  3.9.2 下沉作业应由作业组长指挥。作业前,指挥职员应检查各项预备工作和机械设备,确认安全后,方可向高压泵操纵工发出作业指令。
  3.9.3 高压射水压力宜控制在1~2.5MPa.
  3.9.4 严禁将高压水直接对准人或机械设备、设施喷射。
  3.10 泥浆套辅助下沉应遵守下列规定:
  3.10.1 泥浆套应设地表围圈防护。
  3.10.2 压浆泵应完好,压力表必须经校验、标定,压浆系统各接口应连接牢固。作业前应检查确认合格。
  3.10.3 压浆管应通畅,且不可直接冲洗土层。在沉井下沉中应随时补充泥浆,满足需要。井内外水位应一致。或井内水位略高于井外。
  3.10.4 现场应设泥浆沉淀池,其四周应设防护栏杆;对水泥残渣应妥善处理,留意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
  3.11 沉井下沉完成后,其顶端低于地面或高于地面1m以下时,必须在井口四周边沿及时架设防护栏杆和相关安全警示标志。
  4 沉井封底与填充
  4.1 沉井具备填充混凝土施工条件时,应及时进行填充混凝土施工,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平台,确认合格;漏斗、下料串管连接应牢固。使用前应检查确认合格;下料职员应服从井内作业职员的指令。
  4.2 沉井下沉完成后,应及时清除浮渣、平整基底,沉井基底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封底。
  4.3 潜水检查或清理不排水沉井的基底时,应采取防止沉井忽然下沉或歪斜的措施。
  4.4 现场潜水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4.4.1 潜水员必须按规定配备潜水设备;实在你会和加压前应对潜水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潜水员的潜水时间依潜水深度计算确定;使用氧气呼吸器的潜水深度不得超过10m,使用空气呼吸器的潜水深度不得超过40m。
  4.4.2 潜水作业条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应设一名备用潜水员,必要时进行下水协助或救援。
  4.4.3 潜水作业必须由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现场指挥。作业过程中,指挥职员必须随时与潜水员保持联系,把握其安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4.4.4 多室沉井潜水作业时,严禁潜水员穿越邻室;沉井壁上不得有钢筋等外露物。
  4.4.5 潜水作业时,沉井各室内水位应一致,沉井内的水位应高于井外水位。潜水作业前必须进行试作业确认正常。
  4.4.6 潜水作业时,沉井内及其四周不得进行起重吊装作业,在沉井外2000m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沉井外200m范围内不得进行振动、锤击沉桩作业。
  4.4.7 水下爆破作业潜水员应熟悉爆破器材的 性能、操纵技术和安全要求;炸药包密封后,潜水员应将炸药包随身带进水下,不得用绳传递;同一次起爆中,不得使用不同型号的雷管;引爆导线与电源间应安装开关并设专人值守;发生“瞎炮”时应切断电源并等待15分钟无异常后,方可下潜处理。
  4.4.8 沉井内吸泥清基时,吸泥机和高压射水枪的闸阀必须设专人值守,并服从潜水员的指挥;潜水员用手扶持吸泥机作业时,不得用手、脚往探摸吸泥机头部或骑在吸泥机弯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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