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规可循

2015-08-21 220 0

   市政府日前印发海口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明确用地单位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开发建设,逾期未开发建设的,按照闲置地处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要求,应与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相融合。非经营性的民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专用人防工程,其地下空间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取得;除此以外的民用工程和人防工程,其地下空间使用权均应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
 
  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利用地下空间,不得擅自改变。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民用工程,出让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地下空间负一层使用权的,起始价不得低于同地段地面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30%;出让地下空间负二层的,按照负一层的50%收取,负二层以下每层按照上一层的50%收取。出让用于停车场地下空间负一层使用权的,起始价不得低于同地段地面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20%,负二层以下每层按照上一层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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