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建科〔2016〕1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减少城镇开发建设行为对自然水文环境和水生态环境的破坏,将天津市建设成“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15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5〕286号 )文件要求,编制了《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通过,现批准《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自2016年6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导则,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导则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导则由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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