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建筑一般规定

2016-06-23 155 0

  1、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2、掩蔽人员的防空地下室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防空地下室距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生产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4、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防空地下室之间宜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5、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6、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当因条件限制需要穿过其顶板时,只允许给水、采暖、空调冷媒管道穿过,且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75mm。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7、进排风机室、水泵间及其它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房间,应根据其噪声的强度和周围房间的使用要求,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措据其噪声的强度和周围房间的使用要求,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措施。
  8、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战时防护及使用功能要求,平战结合的工程并应满足平时使用要求。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采取的转换措施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防空地下室的功能转换。
  9、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或通道:
  (1)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简易洗消间或洗消间。
  (2)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其所属的急救室、厕所、染毒衣物存放间等。
  (3)柴油发电机室及其进、排风机室、贮油间等。
  (4)汽车库和工程机械库的停车部分。
  (5)战时不需要防毒的其它房间或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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