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8 273 0
京津冀建筑业协会(联合会)联盟是依据国务院《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的职能规定,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携手并进,互利共赢”的原则,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天津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自愿合作,共同发起成立。据悉,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这一国家重大战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身优势和作用,去年7月、今年1月京津冀三地建筑业协会在保定、北京先后召开了两次工作会上,并在第二次会上决定成立联盟组织,进一步加强深度合作。为了协调、管理协会联盟的工作,三地协会制定《京津冀协会(联合会)联盟管理办法》,明确了协会联盟性质、组织原则、职能范围第四章组织管理机构、联盟工作会议、工作联络机制等。
《联盟管理办法》明确,协会联盟是京津冀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的联盟性组织。其目的是: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部署,研究探索、交流学习“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思路、课题、做法和经验,从而为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做出贡献。协会联盟在互认互通的基础上,依据“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携手并进,互利共赢”的组织原则,组织开展活动。联盟职能范围主要是会员资格认定、关注企业需求、引导企业作为、引导企业作为、调处矛盾纠纷、共享协会资源、建立媒体渠道、致力行业建设、委托交办工作。
《联盟管理办法》明确,协会联盟将行业服务作为第一要务。协会联盟的会员企业到京津冀开拓发展时,当地的协会联盟成员将其视同自己的会员企业,享有“一视同仁”的“同等待遇”,可参与当地协会组织的为企业服务活动、诚信企业评定活动和评优达标竞赛活动。会员企业在协会联盟成员举办的诚信企业评定、评优达标竞赛中取得的荣誉称号,协会联盟予以认可。关注和反映企业的呼声和诉求,是协会联盟的职责。协会作为行业代表,将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政策、形势和要求,调研分析并向三地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事关行业进步、行业热点、企业诉求的事项,提出政策建议。
《联盟管理办法》明确,加强引导企业作为,一是协会联盟奉行行业自律。利用多种方式,积极引导协会联盟会员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尊自立、公平竞争,共同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二是引导会员企业以改革的思路,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谋求创新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信用,提升企业品牌的社会影响力。三是对于违反行规行约,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行业利益的会员企业,协会联盟依据相关制度,采取列入黑名单或取消诚信评定、评优评先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同时协会联盟要积极发挥行业协调的作用。协调、处理三地会员企业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的矛盾纠纷。
根据《联盟管理办法》,在共享协会资源方面,协会联盟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协会联盟成员于每年末互通来年,或提前通报当年行将举办的行业培训、执业(职业)教育、创新交流、技术咨询、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和对外交流等活动信息,以便协会联盟成员和会员企业参加活动,及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同时致力行业建设,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团体标准,贯彻本行业的管理标准及规范等工作。
在组织管理机构设置上,《联盟管理办法》明确,设立协会联盟理事会协会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管理工作机构。(下转第2版)
理事会成员由北京、天津、河北三地建筑业协会的会长和秘书长构成。理事会职责负责组织、调研、协商、拟定协会联盟重要工作议题,筹备、召开联盟工作会议。制定和调整理事会的规章制度,包括协会会长会议制度,协会秘书长会议制度,联络员会议制度等。组织落实联盟工作会议决议。协会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理事长采取轮值制度。由联盟工作会议主办方协会(联合会)会长轮流担任。理事会秘书长,由联盟工作会议主办方协会(联合会)的秘书长轮流担任。协会联盟工作会议,是联盟成员间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的重要会议。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一次。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该管理办法在联盟工作进程中还要依据形势任务的变化而修改、完善。
此外,为了有效、便捷的履行协会职责,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部署,根据《京津冀协会(联合会)联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遵循互利互惠、互认互通、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京津冀协会(联合会)联盟还制定《京津冀协会联盟》协会联盟五项工作制度,关于互认会员资格制度、共享诚信企业评定制度、共享达标竞赛活动制度、共享交流培训资源制度、沟通联络制度,以利各方共同信守。
抓住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历史性战略机遇,推进一体化新发展。本次会议还决定会后将以联盟组织名义发出为雄安新区建设作出贡献的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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