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7 1242 0
《计划》要求,到2017年末,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初步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产业能力。
《计划》明确北京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一是新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和新立项政府采购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中政府投资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
二是自2017年3月15日起,通过招拍挂文件设定相关要求,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城六区和通州区地上建筑规模5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在其他区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三是新建工业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2017年,在上述实施范围内的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
——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
——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
——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需经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
《计划》提出要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提升设计水平,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推动技术集成创新,重点支持装配化建造技术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改造等技术的集成应用。支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检测技术的研究及成果转化。积极推广BIM技术应用,开展试点示范,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政府**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率先采用BIM技术进行勘察、设计、生产、施工和运行管理。
《计划》还就产业布局、试点示范、监督考核等工作作出了相关规定。
2024-11-25 30 0
2024-11-25 36 0
2024-11-25 43 0
Hot News
成功提示
错误提示
警告提示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