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基本法重磅来袭!社会资本这下无“忧”了

2017-08-11 313 0

  提起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我们就会想到自2013年国务院大力推广PPP模式以来,我国的PPP项目出现井喷式增长。根据财政部PPP中心数据,截至2016年9月30日,全国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入库项目10471个,入库项目金额约12.5万亿元。然而,从落地情况来看,进度远不如预期,有点雷声大、雨点小的滋味。为什么?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PPP领域顶层法规缺失,社会资本对PPP模式观望多、参与少。

  造成上述状况诚然很复杂,但对地方政府诚信的担忧,是社会资本不愿参加PPP的最主要原因。因为,这些年来,地方政府在与社会资本的合作过程中,经常出现承诺多、兑现少,甚至开门迎商、关门宰贾的现象。尤其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欠账、拖账、赖账现象十分严重。
  很显然,如果没有规范的法律体系作保障,社会资本与政府的合作就无法按照契约上的规定全面履行责任,那么,PPP就会是一句空话。更多情况下,PPP会沦为政府变相负债、向社会资本举债。眼下PPP项目的落地率低,就是因为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信任,缺乏能够让双方都严格按照契约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享受权利的法律保障。

  然而,国家早已看到这一点,在PPP呼唤法律保护的时候,2017年7月21日,国家法制办针对PPP模式推进过程中社会资本方顾虑较多,民营资本总体参与度不高;相关管理制度措施“政出多门”等,出台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PPP条例》”),无疑为依法实施PPP带来了福音。

  综观新出台的《PPP条例》,其主要亮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合作项目协议的履行,不受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变更的影响;二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是合作项目协议中不得约定由政府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或者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的损失,不得约定社会资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由政府为合作项目融资提供担保;四是在合作项目建设期内,社会资本方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合作项目运营期内,在不影响公共服务提供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前提下,经政府实施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社会资本方可以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五是记录社会资本方、中介机构、项目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同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从上面内容可以看到,新出台的《PPP条例》显然对政府一方的约束较多, 实行问责制,问责对象除了直接负责人之外,也包括相关领导人,其主体是为了保障社会资本方的权益。同时,条例总体上希望通过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到PPP项目中。诚然,现在还是意见稿,但其基本精神已经确定,待正式文件出来后,相信会大大增强民营企业等社会资本方参与PPP的信心,进而助推PPP模式阔步新的阶段。
本文系基础工程网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出处!

评论 (0

成功提示

错误提示

警告提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