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三项举措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2017-10-20 326 0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编制印发《关于开展海绵城市专项建设相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按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进行规划建设;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低影响开发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设主体未完工的在建项目,针对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广场和管网等配套设施,补充进行海绵城市的施工图专项设计。
  二是严格设计要求。参照《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开展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无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区域的新建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0%(对应降雨量为18.1mm),年径流污染物去除率不低于50%;改、扩建项目,要求改、扩建后不透水硬化地面面积应比改扩建前减少20%以上;如有新增用地,其新增用地部分宜按新建项目执行。
  三是加强监管验收。将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不得综合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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