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向各地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申报建设地铁城市的地方政府预算、GDP的要求,是2003年规定的3倍。同时,严控地方债务,增加了政府债务率指标。
《意见》要求除有轨电车外的轨道交通建设均应纳入建设规划报批,申报建设规划的城市近三年的政府债务率不应高于120%。
《意见》修订了原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基本条件,要求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30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30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原则上在300万人以上,远期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3万人以上;申报建设轻轨的城市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20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20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原则上在150万人以上,远期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1万人以上。
而在2003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中,对申报发展地铁城市基本条件的要求是: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100亿元以上,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城区人口在300万人以上,规划线路的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3万人以上;申报建设轻轨的城市应达到的基本条件是: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60亿元以上,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00亿元以上,城区人口在150万人以上,规划线路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1万人以上。
《意见》还对轨道交通的工程建设费用做出规定:地铁系统每公里直接工程(包括土建工程、机电设备、车辆购置三部分费用)投资不超过6亿元,轻轨系统不超过3.5亿元,有轨电车系统不超过1亿元。对前期工作未完成、开工建设条件不具备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暂缓实施,建设工期可相应顺延。
《意见》明确建设期政府性资金投入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40%,严禁以各类债务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同时,鼓励开展多元化经营,加大综合开发力度,吸引民间投资,用PPP等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项目资产证券化。
《意见》还要求严控债务风险,严禁通过PPP等形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上一年度政府债务率超过100%、120%的城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含有轨电车)的财政出资比例分别不低于60%、80%;政府债务率超过150%的城市,应及时调整政府支出结构,确保在建项目按期建成,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新开工建设项目(含有轨电车)。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60%,出现经营困难的,城市政府应确保企业资金链不断裂,并暂停开工新项目(含有轨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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