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7月1日起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备案登记最高罚2万

2018-06-01 350 0

  今后,挖掘机、吊车、压路机……这些在施工现场广泛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将按排放类别贴上环保部门统一核发的“红、黄、绿、蓝、紫”排放标识才能在施工中正常使用。
  5月30日,记者从市环保局牵头召开的“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排放备案登记和标志管理”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房建、市政工程、园林绿化、拆除拆迁等施工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从2018年6月1日起可提交备案登记申请。从7月1日起,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单位)存在未备案登记或使用与备案不符等行为的,将受到每台次最高2万元罚款等处罚。
  按照市建委、市环保局此前联合印发的《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确定6月1日起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备案登记和标志管理制度。
  在新闻通气会现场,市环保局发布了第一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备案登记和标志管理制度通告,主要针对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范围主要包括房建、市政交通、园林绿化、拆除拆迁等施工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起重机、旋挖机、强夯机、履带吊车、内燃桩工机械和叉车等。”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记者了解到,这些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6月30日前提交备案登记申请,所有人可通过网络申请以及现场申请的方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通告正式实施后新增、流入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使用之日前30日内提交备案登记申请。环保部门将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申报材料,确定相应的排放识别标志,国I及以前、国Ⅱ、国III、国IV分别对应红色、黄色、绿色、蓝色标识,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紫色标识。
  从7月1日起,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单位)违反通告,存在未备案登记或使用与备案不符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每台次2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不按排放标志管理规定作业或在禁止区内作业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每台次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违法信息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征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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