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08 174 0
为便于广大市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特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批而未供、供而未用、欠缴土地出让金和闲置土地的定义?
批而未供土地主要指依法经国家、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中尚未完成供应的土地。
供而未用土地主要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欠缴土地出让金主要指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利息及因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违约金。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情形?
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属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
三、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处理办法?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6.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四、对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理办法?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土地闲置费的缴纳、闲置土地的收回?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2.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六、动工开发和已投资额、总投资额的含义? 1.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2.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七、闲置土地的处置原则?
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
八、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
调查、认定、处置、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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