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独立桥梁、隧道不得收费

2018-12-21 399 0

  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了《公路法修正案(草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收费公路的偿债、经营期限。政府收费高速公路项目偿债期限应当按照覆盖债务还本付息需求的原则合理设置;经营性公路项目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可以超过30年。

  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对该省级行政区域内“偿债期届满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由政府收回的高速公路以及处于偿债期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统一管理,即统一举借债务、统一收费机制,统筹偿债来源、统一支出安排。形象些说,“统借统还”就是通过各省范围内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统收统支,收入好坏路段的交叉补贴、“以肥补瘦、以丰补欠”,通过“统”的方式提高整体的还本付息能力,加快债务偿还速度。

  建立养护管理收费制度,保障高速公路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

  《修订草案》还提出,要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今后新建收费公路必须达到高速公路技术标准,新建一、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不得收费,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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