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7 1928 0
一、《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 02-98)
(一) 放坡设计
6.3.4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6.3.5条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
1 坡顶有堆积荷载和动载;
2 边坡高度和坡度超过表6.3.1允许值;
3 有软弱结构面的倾斜地层;
4 岩层和主要结构层面的倾斜方向与边坡开挖面倾斜方向一致,且二者走向的夹角小于45。
6.3.5 土质边坡宜按圆弧滑动简单条分法验算;岩质边坡宜按由软弱夹层或结构面控制的可能滑动面进行验算。
(二)土钉墙设计
6.4.2 土钉墙应根据施工期间不同开挖深度及基坑底面以下最危险滑动面采用圆弧滑动简单条分法(图6.4.2)按下式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6.4.3 在下列情况下,土钉墙应按第6.4.2条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l 基坑开挖到各作业面深度时,还未设置该层作业面土钉时的稳定性分析;
2 支护完成后,最危险滑裂面通过基坑底部的整体稳定性分析;
3 当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软弱夹层时,沿软弱夹层进行稳定性分析。
(6.4.6)
二、《深圳市基坑支护技术规范》(SJG 05-2011)
(一)坡率法
4.2.2 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坑边坡,应进行整体或局部稳定性验算,其稳定安全系数K值均应大于、等于1.2:
1 土质边坡高度大于5m或基坑周围超载过大时,对均质土推荐采用简化Bishop条分法进行验算;
2 土质边坡中有软弱夹层时,宜按可能在夹层处滑动进行验算;
3 岩质边坡岩层层面或主要结构面的倾斜方向与边坡开挖面的坡向一致,且两者走向的夹角小30°时,宜按可能沿层面或主要结构面滑动进行验算。验算方法和安全系数取值应符合《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
(二)土钉墙与复合土钉墙支护
5.2.6 土钉墙设计应进行整体稳定性分析,并应考虑施工期间不同开挖深度和完成后不同标高(包括开挖面以下一定深度)等多种工况。分析时可采用简化圆弧滑裂面条分法,应按图5.2.6和式(5.2.6-1)进行验算:
每种验算情况中,需通过试算确定最危险滑裂面,即计算出最小整体稳定系数对应的滑裂面,作为最危险的滑裂面,且应满足式(5.2.6-2)的要求:
5.2.7 复合土钉墙的整体稳定性分析可采用园弧面法计算,计算中应考虑截水帷幕、微型桩、预应力锚杆等的作用,验算工况与土钉墙要求相同,按图5.2.7和式(5.2.7-1)、式(5.2.7-2)进行验算:
况取1.3,对基坑开挖过程的各工况取1.2。
对于靠近基坑支护底部的土钉,尚应考虑滑裂面内侧土体和喷射混凝土面层脱离土钉滑出的可能。
(三)排桩支护
6.2.12 锚拉式支挡结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基坑整体滑动稳定性验算:
1 基坑整体滑动稳定性验算可采用圆弧滑动条分法。对于一、二、三级基坑的支挡结构,圆弧滑动稳定安全系数应分别不小于1.35,1.3,和1.25。圆弧滑动稳定安全系数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图6.2.12):
图6.2.12 圆弧滑动条分法整体稳定性验算
1—圆弧滑动面 2—锚杆
第j土条在滑弧面与第k层锚杆相交处土的内摩擦角;按本规范第3.1.9条的规定取值。 2 当挡土构件底端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土层时,尚应对圆弧与软弱土层面组成的复合滑动面进行整体滑动稳定性验算。
(四)钢板桩支护
7.2.4 钢板桩支护的基坑抗隆起、抗渗流破坏稳定性计算和整体稳定性计算等宜符合下列规定:
2 整体稳定(圆弧滑动)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但计算时宜假定滑弧面通过桩底端处。
(五)地下连续墙支护
8.2.5 地下连续墙嵌人坑底以下的有效深度,应满足基坑抗隆起稳定要求、抗渗流稳定的要求和整体稳定性要求,对于多支点的支护体系,可不进行抗倾覆稳定验算。
3 地下连续墙嵌人坑底面以下的深度,尚应按本规范第6.2.12条进行墙体及土体整体稳定验算,并满足其安全系数的要求;
(六)水泥土挡墙支护
9.2.4 挡墙支护结构应进行抗滑稳定和抗倾覆稳定验算,其计算简图见图9.2.4;当墙体下部为软土时,尚应进行整体稳定和抗隆起稳定验算;当墙体底面下存在承压水,或基坑底部具有产生渗透变形条件时,尚应进行抗突涌、抗渗流破坏稳定验算。
3 整体稳定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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