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蔡继明:建议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建立农民脱贫长效机制

2020-05-27 408 0

5月22日,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与往年一样,今年蔡继明递交的议案和建议主要还是围绕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包括同步推进城乡土地产权同权化和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农民脱贫长效机制、严格界定土地征收中“成片开发”的内涵和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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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也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5月22日,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完成的硬任务,要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强化扶贫举措落实,确保剩余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我国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农村,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农业劳动生产力过低,其主要原因之一是户均8.6亩的耕地规模过小,建议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规模。”蔡继明认为,一方面,这将有效增加城市住宅用地供给,通过降低地价而降低房价,从而降低农民进城落户的住房门槛;另一方面,剥离出来的大量土地将向专业农户集中,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助力农民从根本上脱贫。

此外,蔡继明还注意到,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财产收入的缺失。“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是宅基地,目前我国农村大量住房和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现行政策只允许宅基地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基本上堵塞了农民获得财产收入的渠道。从长远来看,只有赋予农村宅基地与城市宅基地同等权利,扩大其流转范围并允许以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才能形成农民脱贫的长效机制。”

2019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其中包括“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当时,蔡继明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曾表示,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最大、最重要的突破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征地范围作了严格限定,并提高了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

“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根据《宪法》的规定,政府的征地行为只能限定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内。去年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首次对政府可以依法征地的范围限定为5种情形,其中前4种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但第5种——‘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则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蔡继明认为,成片开发的土地中既可能有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如前4项中提到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也可能有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如建设住宅小区、工业园区等。“人们担心的是,一些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被地方政府以‘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的名义进行‘合法’征收。”

城市发展过程中,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往往交织在一起,二者难以明确区分的特点。蔡继明就此建议,应将“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界定为“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在空间和功能上不能隔离但以公共利益为主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此外,他还提出了7项具体标准,例如: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而村集体无力改善,工商企业又无意投资的城中村或城郊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或城市更新建设需要;危旧废弃厂房和基础设施落后集中村集体无力改善,工商企业又无意投资的工业园区改造建设需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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