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雪花啤酒总部大厦工地发生事故,1人死亡!项目经理等5人被拘留,伪造事故现场、谎报案情...

2022-09-16 633 0

近日,深圳公布了《关于新安街道兴东社区雪花啤酒总部大厦桩基础工程“6·20”物体打击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2022年6月20日,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雪花啤酒总部大厦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原因

姜某洪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剥离清理加劲箍筋及三角撑钢筋的情况下,用气镐和风镐对涉事桩芯混凝土进行人工破除,当桩芯混凝土被从中间对半凿开后,裂开的半圆形桩头在重力作用下向南北方向翻滚,导致北侧桩头外露的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脱焊分开。由于桩端面下端的三角撑钢筋尚有一截埋在南侧桩头内,脱焊的三角撑水平方向钢筋随南侧桩芯混凝土在翻滚过程中甩打到涉事工人头部,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图1:涉事工人倒地位置位于两个半圆柱体桩头之间

图2:涉事桩头的示意图

图3:击打涉事工人头部的三角撑钢筋

涉嫌伪造事故现场和谎报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安全总监杨某打电话给项目执行经理王某普报告有工人受伤。王某普随后找来项目负责文明施工的个体施工队老板刘某旺和诚浩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要求刘某旺提供其在曦城商业中心承租的17栋113房来伪造事故现场,要求李某冒充是该现场的装修施工老板。随后王某普安排该公司在其他项目的生产经理田某昇带领该项目的劳务负责人曹某及其下属的三名工人到曦城商业中心17栋113房伪造了一个装修施工的事故现场。在处置事件过程中,王某普建立微信群,通过微信群或私信指挥相关人员对外统一口径,谎称事故发生地是在曦城商业中心17栋113房,系工人在装修作业过程中摔倒被砸到头部受伤。随后杨某和李某按照安排向医院谎报了事故地点,在首次接受公安及应急管理部门调查时谎报了事故经过。

最终,5人均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事故责任人员

1. 深大公司项目经理石某华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 中建四局三公司项目经理王某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同时,王某普(项目经理)组织伪造事故现场、谎报案情,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百元的行政处罚。

3. 诚浩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同时,李某(项目负责人)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百元的行政处罚。

4.刘某旺(个体施工队老板)、田某昇(其他项目的生产经理)两人参与伪造事故现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其两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百元的行政处罚。

5.杨某(安全总监)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百元的行政处罚。

附原文:

关于新安街道兴东社区雪花啤酒总部大厦桩基础工程“6·20”物体打击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2022年6月20日,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雪花啤酒总部大厦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领导伟中同志指示,要求调查清楚事故原因,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安委办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了挂牌督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宝府办〔2020〕6号)的要求,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宝安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及相关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 深圳市深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RT3205,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6日,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金港大厦金港中心裙楼214,经营范围:地基与基础施工专业承包等,资质类别及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

2. 主体施工单位: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亢秀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主体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1989年7月6日,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按资质证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

3. 劳务分包单位:深圳市诚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浩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兆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7LW34Y,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6月2日,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三联社区赛格新城10号楼203,经营范围:地基与基础工程承包,土石方工程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承包等,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 代建单位:华润置地城市运营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置地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慕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93409E,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1年4月22日,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在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2. 建设单位: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花啤酒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孝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49354097U,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306室 ,经营范围 :酒制品生产、酒类经营、饮料生产等。

3. 监理单位:深圳华西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法定代表人:颜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30610,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1985年5月3日,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栋1801-1802。经营范围:从事各种楼层和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各种高度的高耸构筑工程及各类住宅小区工程的建设监理活动等,资质类别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三)涉事工程项目相关概况

涉事工程项目名称为雪花啤酒总部大厦桩基础工程(以下简称雪花总部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号:2020-440306-15-03-01698304(区住房建设局颁发),位于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二路388号,创业二路与留仙三路交汇区南侧雪花啤酒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02-02地块,桩采用旋挖灌注桩,桩径1m~2.5m,共计173根桩。

2020年12月13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与华西公司签订《雪花啤酒项目二期监理服务工程合同》,将雪花啤酒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监理发包给华西公司。华西公司任命周权福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2021年1月22日,雪花啤酒公司与华润置地深圳公司签订《华润雪花啤酒总部大厦、研发中心及配套宿舍项目代建服务合同》,委托华润置地深圳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工程建设全过程代建。项目用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二路388号,建设地点为华润雪花城市更新项目的02-02、02-03、02-05地块自建部分,总建筑面积233500㎡(暂定),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88400㎡(暂定),建设内容为总部大厦、研发中心、啤酒博物馆、配套宿舍及建筑物附属和配套工程。

2021年4月30日,华润置地公司与深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新安街道雪花啤酒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02-02地块、02-03地块、02-05地块)土石方、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工程发包给深大公司。深大公司任命石清华为项目经理。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中标华润雪花科创城项目二标段总承包工程(含总部大厦和研发中心,位于雪花啤酒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02-02、02-03地块)。2022年5月1日,华润置地深圳公司与中建四局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雪花啤酒总部大厦及研发中心楼的主体工程发包给中建四局公司,具体由中建四局三公司负责施工。项目占地面积6695.8㎡,计规定建筑面积86400㎡,含1栋总部大厦、地下室三层。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纸中的地下室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中建四局三公司任命王雁普为项目执行经理,全面负责该项目管理。

2022年5月10日,中建四局三公司与诚浩公司签订《雪花科创城二标段项目(同雪花啤酒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临时设施工程施工协议》,将项目临时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给诚浩公司。诚浩公司任命李辉为项目负责人。

(四)桩头破除协议相关概况

根据华润置地深圳公司与深大公司签订《宝安区新安街道雪花啤酒片区城市更新项目02-02地块总部大厦及地下室桩基工程合同文件》的约定,由深大公司负责超桩顶设计标高1米范围以上的桩头破除(灌注桩),由后入场的总承包单位负责超桩顶设计标高1米以下的桩头破除(灌注桩)。因深大公司缺少劳务工人,且为了简化同个桩头由两家公司分别破除的施工流程,深大公司负责雪花啤酒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区域总经理周元军与中建四局三公司项目生产经理刘文辉协商,由劳务班组对桩头进行一次性破除,深大公司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刘文辉于是介绍了李辉给周元军,让其与劳务公司自行协商。

2022年6月2日,深大公司与诚浩公司签订《关于雪花啤酒总部大厦桩基础桩头破除协议》,将应由自己公司破除的超桩顶设计标高1米以上的桩头以每立方228元的价格发包给诚浩公司。

(五)涉事灌注桩相关概况

涉事灌注桩位于(2)轴/(A)轴处TZH03桩(编号19#);设计桩径Φ2500mm,桩长约28m,主筋40C22,箍筋 10@100/200,加劲箍筋18@2000并设三角撑,砼水下C45P8,桩顶标高6.4m,超灌高度宜800mm,钢筋保护层最小60mm,主筋锚固长度770mm。经核对加劲箍筋设计为C18,实际为C22,混凝土超灌高度设计为宜800mm,实际超灌高度为1996mm,其他施工实际情况与设计相符。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20日10时许,新安街道兴东社区华润雪花啤酒总部大厦工地内,诚浩公司班组工人姜正洪(男,49岁,重庆市开县人)在02-02地块基坑内进行桩芯混凝土破除作业。姜正洪使用手持风镐机对已截断的灌注桩桩芯混凝土中间进行二次破碎,作业进行约10分钟后,灌注桩桩芯混凝土突然裂成两半并向两边倾倒。此时,姜正洪头部被钢筋击打,倒地昏迷不起(详见图1)。

图1:涉事工人倒地位置位于两个半圆柱体桩头之间

经查:

1.测得涉事破除桩芯混凝土直径2.26m、长1.96m,破除段有1根加劲箍筋和1根三角撑钢筋。事发时姜正洪正站在顶断吊离后的19号桩承台上用气镐和风镐对吊离后的涉事桩芯进行人工破除。

2.深大公司向监理单位报审的《雪花啤酒总部大厦桩基工程破桩头专项施工方案》中破桩头的施工工艺流程为:上部混凝土破除→测定标高切割护桩→打开缺口→剥出钢筋→加深缺口→加钻顶断→吊离断体→凿除残余→清洗桩头,桩芯混凝土破除由人工或机械破碎后由挖机转运。现场作业过程中加钻顶断前未对加劲箍筋进行剥离,不符合施工工艺流程。

3.经事故调查专家组现场勘察,出具以下鉴定意见:

(1)经计算,桩芯混凝土半圆墩因自身重量为11.64t,桩内部三角撑为等边三角形,边长为1.96m。现场实地测量,南侧有一根翘着钢筋长度1.958m,可以确定为组成三角撑的一根钢筋。加劲箍筋与三角撑钢筋的位置关系:三角撑钢筋在加劲箍钢筋内侧,三角撑钢筋的三个角与加劲箍筋内侧通过点焊焊接。三角撑钢筋的位置正好在桩头切割处的下端。

(2)在桩头被切断前,涉事工人对桩的螺旋箍筋及主筋进行拆除,未对桩内的加劲箍筋等进行剥离清理。

(3)当桩头被涉事工人从中间对半凿开后,由于桩头自身成半圆形,裂开的桩头在重力作用下向南北方向翻滚,导致北侧桩头外露的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脱焊分开,而桩端面下端的三角撑钢筋尚有一截埋在南侧桩头内(详见图2)。

图2:涉事桩头的示意图

(4)综上所述,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当桩头被涉事工人从中间对半凿开后桩头自身成半圆形,裂开的桩头在重力作用下向南北方向翻滚,导致北侧桩头外露的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脱焊分开。由于桩端面下端的三角撑钢筋尚有一截埋在南侧桩头内,脱焊的三角撑水平方向钢筋随南侧桩头在翻滚过程中甩打到涉事工人头部,导致本次事故发生(详见图3)。

图3:击打涉事工人头部的三角撑钢筋

4.涉事灌注桩实际超灌高度为1996mm,按照合同约定,从桩顶设计标高往上至超灌1000mm处为中建四局三公司破除范围,从超灌1000mm处至超灌1996mm处为深大公司破除范围。

5.深大公司向监理单位报审了《雪花啤酒总部大厦桩基工程破桩头专项施工方案》,但未对工人进行破桩作业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作业现场的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破桩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方案工艺流程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将破桩作业发包后,未对承包单位破桩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破桩的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

6.姜正洪所在的诚浩公司泥工班组为中建四局三公司发包的劳务班组,中建四局三公司对进场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仅由项目安全总监杨坚进行了不足2小时的培训,未对破桩作业工人进行破桩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均不满足《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人员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要求;未能发现破桩前未对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剥离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诚浩公司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破桩前未对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剥离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华西公司有按要求对项目工程进行巡检和对工程桩、深基坑、边坡、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进行了旁站,提供有《监理日志》《安全周检》《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安全会议纪要》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巡视检查记录》等材料,涉事作业为6月20日开始施工的首个桩芯破除,不属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内容,无旁站要求。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一同与姜正洪参与破桩的工人邹声高第一时间向基坑外工友呼救,同时查看姜正洪身体状况,并用手捂住其头部太阳穴出血位置。闻讯赶来的工友莫绍军和曾华也一同参与救援,项目部安全总监杨坚见状便安排私家车将姜正洪送往深圳正康骨科医院救治。到院后因姜正洪伤情过重,深圳正康骨科医院于10时46分将伤者转运至宝安区中心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于12时51分宣布临床死亡。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2]病鉴字第28号)鉴定意见:姜正洪符合因钝性暴力打击头部致严重的颅脑损伤(颅底横形粉碎性骨折,大脑、小脑及脑干挫裂伤伴硬膜下及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外伤发生时处于冠心病急性心肌缺血状态。

(三)涉嫌伪造事故现场和谎报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建四局三公司安全总监杨坚打电话给项目执行经理王雁普报告有工人受伤。王雁普随后找来项目负责文明施工的个体施工队老板刘明旺和诚浩公司项目负责人李辉,要求刘明旺提供其在曦城商业中心承租的17栋113房来伪造事故现场,要求李辉冒充是该现场的装修施工老板。随后王雁普安排该公司在万科都会四季花园项目的生产经理田晓昇带领该项目的劳务负责人曹勇及其下属的三名工人到曦城商业中心17栋113房伪造了一个装修施工的事故现场。在处置事件过程中,王雁普建立微信群,通过微信群或私信指挥相关人员对外统一口径,谎称事故发生地是在曦城商业中心17栋113房,系工人在装修作业过程中摔倒被砸到头部受伤。随后杨坚和李辉按照安排向医院谎报了事故地点,在首次接受公安及应急管理部门调查时谎报了事故经过。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姜正洪,男,49岁,重庆市开县人。

(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39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姜正洪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剥离清理加劲箍筋及三角撑钢筋的情况下,用气镐和风镐对涉事桩芯混凝土进行人工破除,当桩芯混凝土被从中间对半凿开后,裂开的半圆形桩头在重力作用下向南北方向翻滚,导致北侧桩头外露的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脱焊分开。由于桩端面下端的三角撑钢筋尚有一截埋在南侧桩头内,脱焊的三角撑水平方向钢筋随南侧桩芯混凝土在翻滚过程中甩打到涉事工人头部,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 深大公司未对作业工人进行破桩作业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未教育和督促作业工人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作业现场的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破桩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方案工艺流程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将破桩作业发包后,未对承包单位破桩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破桩的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

2. 中建四局三公司对作业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破桩前未对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剥离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 诚浩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破桩前未对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剥离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 深大公司项目经理石清华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破桩作业违反施工方案工艺流程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中建四局三公司项目执行经理王雁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破桩前未对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剥离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诚浩公司项目负责人李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破桩前未对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剥离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雪花啤酒总部大厦工地“6·20”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

1. 深大公司未对作业工人进行破桩作业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未教育和督促作业工人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作业现场的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破桩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方案工艺流程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将破桩作业发包后,未对承包单位破桩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破桩的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 中建四局三公司对作业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破桩前未对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剥离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同时,中建四局三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伪造事故现场,在接受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如实向事故调查组报告事故真实情况,谎报事故经过,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诚浩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破桩前未对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剥离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员

1. 深大公司项目经理石清华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破桩作业违反施工方案工艺流程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 中建四局三公司项目经理王雁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破桩前未对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剥离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同时,王雁普组织伪造事故现场、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调查组于2022年6月29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百元的行政处罚。

3. 诚浩公司项目负责人李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破桩前未对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剥离清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同时,李辉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调查组于2022年6月29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百元的行政处罚。

4.刘明旺、田晓昇两人参与伪造事故现场,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调查组于2022年6月29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其两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百元的行政处罚。

5.杨坚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调查组于2022年6月29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百元的行政处罚。

6.姜正洪安全意识淡薄,在加劲箍筋及三角撑钢筋未剥离清理的情况下,用气镐和风镐对涉事桩头进行人工破除,当桩头被涉事工人从中间对半凿开后,由于桩头自身成半圆形,裂开的桩头在重力作用下向南北方向翻滚,导致北侧桩头外露的加劲箍筋和三角撑钢筋脱焊分开。由于桩端面下端的三角撑钢筋尚有一截埋在南侧桩头内,脱焊的三角撑水平方向钢筋随南侧桩头在翻滚过程中甩打到涉事工人头部,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应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施工单位对其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使其对桩内钢筋的配置不了解,对已断裂面的加劲箍筋及三角撑钢筋未剥离清理产生的危害意识不足,且其本人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三)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单位为区住房和建设事务中心。

区住房和建设事务中心为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已核发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抽查。区住房和建设事务中心监督部对工地开展日常监督抽查,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以及对相关指令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微信工作群及时向该项目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指示及通知文件。

区住房和建设事务中心监督一部于2021年8月4日起,对华润雪花啤酒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介入监管。2021年8月4日至2022年6月19日,监督组对华润雪花啤酒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二期、三期检查28次,出动91人次,平均每月执法检查2.8次,监督频率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手册》监督工作计划中监督频率一个月不少于一次的规定,包括日常巡查、错时执法和节假日领导带队安全检查等,监督组共向该项目发出执法文书108份,其中监督检查意见书10份,责令整改通知书60份,黄色警示5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计分通知书》33份。针对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督组人员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按要求落实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效果。

事发项目雪花啤酒总部大厦工程于2022年5月31日取得桩基础施工许可证,6月2日,住房建设事务中心监督一部按规定组织开展开工前监督交底并制定监督计划,交底内容重点是指导参建单位完善项目组织架构,明确岗位职责,施工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及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配备,进场人员的三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防疫防控相关措施及个人防疫档案的建立;同时监督组对项目进行首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基坑、桩基/地基处理施工阶段监督抽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抽查等。破桩作业于6月15日开始施工,涉事桩芯破除作业于6月20日开始施工(涉事桩芯为首个破除桩芯)。事故调查组未发现政府相关管理单位人员履职不到位的线索,事故情况已通报区纪委监委。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大公司应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 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及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2.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 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中建四局三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 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及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2.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 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加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诚浩公司应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 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及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2.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 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华西公司应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管理,消除工地内安全事故隐患。

(五)华润置地深圳公司应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区行业主管部门应以此为戒,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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