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设备监理单位“准入门槛”出现微调

2013-11-12 93 0

       北京11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行政审批的权限被下放。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对现行《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并重新调整了该行业准入门槛。记者今日获悉,《办法》的修订工作已完成,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5日。

  据了解,截至目前,我国已经核准13批、共320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其中甲级120家,乙级200家,覆盖了19个专业类别,建立了一支基本满足设备监理市场需要的的专业队伍和工作网络。

  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完善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思路,在“总体不变、局部微调”的原则下,此次修改工作重点对《办法》中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职责分工、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准入条件等内容进行了微调。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按照《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规定,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负责甲级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核准工作。

  征求意见稿还对设备监理单位的准入条件进行微调。一是将《办法》中对注册设备监理师的人数要求,由原来的“甲级不少于30人、乙级不少于10人”修改为“甲级不少于10人、乙级不少于5人”;二是明确规定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必须是已经获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企业。

  此外,由于设备监理单位甲、乙级资格改为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核准,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受理、核准、年度评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实施单位由原来的“工作机构(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调整为“相应的核准机关”,并赋予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形成完善的设备监理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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