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1 258 0
在对该案的如何处理上,该局有以下争议:
1、能否依据管桩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其部件端板符合性进行判定?
端板合格与否,一般应当依据端板的标准要求进行判定。管桩部件的端板与管桩是不同的产品,其管桩与端板应当有不同的技术要求。
2、能否因为管桩生产企业使用的配件端板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追究管桩生产企业的责任。建筑工程以及建筑构建的质量一直事关百姓人身、财产安全。
3、该案应当依据《标准化法》处理,还是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处理?
分析:强制性标准有很多禁止性规定,而强制性标准又是标准化法保障其强制实施的,由此可见,强制性标准的条款应当是法的范畴。另一方面,按照法律颁布先后的顺序,《标准化法》先,《产品质量法》后,如果依据《产品质量法》处理,必须是依据端板标准对端板进行检验,判定端板不合格方才可以。本案中端板与管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离开管桩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其部件端板合格与否进行判定毫无意义。
因此,笔者认为:
1、可以依据管桩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其部件端板符合性进行判定。可以依据端板不符合管桩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追究端板生产企业的行政责任
2、可以而且应当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管桩生产企业故意依据合同要求,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行为实施处罚。
总之,在建筑工程中,一直存在着使用不合格产品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潜规则。作为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断研究如何破解行业潜规则是当前行政执法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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