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 理论如何照进现实?

2014-04-15 94 0


  核心提示: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今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已纳入营改增试点。去年,在第三届中国建筑企业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今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已纳入营改增试点。去年,在第三届中国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年会上,有住建部官员预计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最晚在2015年就要实施。
  营改增本是想减轻企业负担,但经过业内人士调研测算,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可能不降反增。在这样巨大反差的背后,暴露出行业现实经营环境下进项税无法抵扣的难题。
全国人大代表、中建五局董事长鲁贵卿在两会议案中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建筑业实行6%的税率。
理论与现实的差距
  虽然当前建筑业税改还未实行,但建筑业推行营改增已势在必行。
鲁贵卿认为,从目前的税收制度设置上来说,建筑企业纳税的负担比许多行业都要重。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显示,2012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缴国家税金与自身实现利润的比例是1:2左右,而建筑业企业上缴税金与实现利润的比例是1:1左右。
  建筑企业的整体利润率较低,属于微利行业。从2012年上市建筑企业总体净利率来看,由2011年的2.8%下降至2.4%。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2005-2012年,我国建筑业产值利润率最高的年份只有3.5%。
  而这主要是因为近年来建筑行业的招投标乱象,挤压了建筑业的合法利润。上海鲁班咨询有限公司分析师陈艳分析,财务成本、用工成本的大幅上涨,导致营业总成本上升,毛利下降。
按照国家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建筑业暂按11%的税率考虑试点。自从此消息曝出之后,全国各地的相关协会不断组织部分建筑企业进行测算,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也发布了相关调研报告。
  事实上,如果建筑业执行11%的税率,所谓的税负不变或是略有减轻只是理论测算而已。经过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等相关部门的实际测算,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建筑企业税率增长幅度较大,税负增加的企业可能达到85%以上。
  记者就此采访了某家建筑企业,该企业2012年营业收入为200亿元左右,粗略估算,在营改增前其所交税负为3%左右,但营改增之后其税负可能增加近2%。
  鲁贵卿向人大提交的《关于适当调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的建议》中列举了10家建筑企业税改前后的变化,营改增后其税负平均增加1.56%,增幅最大的达到1.9%。
而税率的增加更加压缩了建筑企业的利润,这样的变化对本已是微利的建筑企业更是雪上加霜。
营改增后的发票困境
  本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却为何营改增后会增加建筑企业的负担?有业内人士指出,在理论和实际出现巨大反差的背后,是现实经营环境下进项税无法抵扣的难题。鲁贵卿对建筑业营改增后相关财务指标的变化原因进行了分析。
  他认为,第一个原因是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建筑业营业收入从原来的营业税收中剔除了应交纳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收入会正常下降约9.9%。第二个原因就是税负和现金流出增加,利润总额下降,本质上是进项发票无法足额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少,造成税负和现金流出增加,利润总额下降。
  关于第二个原因,鲁贵卿表示,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体现:
一是建筑企业的特殊成本如劳务、地材等,在目前的试点方案下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不充分。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务成本占总成本的20%—30%,该部分成本以及自有人工成本在目前设定的税收改革方案下,很难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
  二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砂石、砖瓦、石灰、混凝土等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减少了建筑企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是目前营改增还未覆盖所有行业,无法形成完整的产业抵扣链条。比如,企业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由于金融行业的营改增滞后于建筑行业,造成目前还无法抵扣。
  四是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之前购置的存量设备、材料和在建工程中所含的增值税款在目前的试点方案中还未允许抵扣;如果“甲供材”供应商不能将材料的增值税发票直接开给建筑企业,而是给开发商,则会使建筑企业的此部分成本的增值税不能得到抵扣。
  五是建筑企业现行的组织架构、营销模式、集中采购、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和信息系统等重要管理体系还未适应增值税的管理要求,特别是在分包方、分供方等选择上,能提供较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短期内还难以培育形成。
建议实行6%的税率
  鉴于以上原因,鲁贵卿在所提交的议案中,建议对建筑业实行6%的税率。某会计师就11%与6%的税率分别进行了测算,以某建筑集团营业收入为500亿元估算,应交营业税15亿元,改为增值税后按照11%的税率计算,企业应缴纳税费22.5亿元,多支付税款超过7.5亿元;而如果按照6%的税率计算,需缴纳增值税约为13亿元。
  据悉,去年已有相关部门将其调研的结果由住建部相关司局提交给财税部门,也提出了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税率调整为6%的建议,但最终结果会是怎样尚不得而知。
  同时鲁贵卿还建议,要适当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合理减轻企业税负。其中包括允许抵扣适量存量设备、材料和在建工程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允许按照一定比例从税基中抵扣计入成本的借款利息;允许抵扣劳务款中所含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允许按照一定比例抵扣沙、石等地材中所含的进项税额等。
  他还提到,希望针对建筑企业管理的特殊性,出台税收征管特殊政策。他表示,建筑企业的经营地域广,施工项目遍布全国各地,如果按照现行“就地预缴、汇算清缴”的增值税管理模式进行征管,将会引起管理混乱,也难以操作。为此,建议建筑业的增值税应在项目注册登记地集中管理与纳税,财政、税务部门通过内部系统清算各自税款。
  目前增值税是按月申报缴纳的,考虑到建筑企业按工程节点收款的模式比重高,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普遍存在等问题,建议增值税计征与缴纳不能按营业额,应按实际收到工程款为计征与缴纳基数。
此外,他还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招投标报价标准,明确业主应在合同价款外通过政府机构支付给企业增值税款,避免恶性竞争;完善建筑合同文本中“甲指分包”和“甲供材”条款;允许因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形成的营业税时间性欠税,税改后给予一定的缓冲缴纳期;对具有投资性质的BT项目公司,应尽快出台税改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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