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10 168 0
记者获悉,因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代理商倒卖公司机器,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三一集团子公司)配件部部长李某被市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今年29岁,案发前是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配件部部长。据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10月,李某伙同该公司的代理商、湖北京恒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服务经理曹某及服务工程师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共同私自将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所有的一台减速机非法出售,获利5万元。2013年3月,李某再次伙同曹某及服务工程师潘某,出售一台减速机,获利5.6万元。案发后,4人向公司退赔了10.6万元赃款及差价款4.8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4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判处李某和曹某有期徒刑3年,王某和潘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及1年7个月。
一审宣判后,李某和曹某提出上诉。他们表示,法院对他们出售减速机的获利数额认定不当,且量刑过重。李某还提出,他在三一重机公司发现其非法出售的行为之前,主动向公司领导反映公司存在倒卖配件的现象,为公司减少了经济损失,而且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取得了公司的谅解,因此希望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李某“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的辩解,法院指出,2013年6月初,三一重机公司在对仓库物品进行盘点时,已经发现库存物品存在异常并展开调查。在确定异常物品均是三一重机公司发往京恒基公司的机器后,三一重机公司要求曹某等人查明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7月15日,李某在明知公安机关对其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进行侦查的情况下,才自动到案并供述。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定,李某等4人利用职务便利将两台减速机非法出售,并侵占销售款。在出售减速机时,潘某和王某负责联系买方,以京恒基公司的名义与买方协商售价并收取钱款。法院指出,这些款项,本应上缴给京恒基公司,并由京恒基公司和三一重机公司进行结算,但是李某等4人却将钱款据为己有,非法获利。因此,法院认定,4人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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