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吞客户29万元房款 “跑路”房产中介被判刑

2014-07-25 119 0

本月初,原是我市某置业公司大渡口分店高级经理的程超,因侵吞客户从银行贷出的29万元购房款被判刑7年。将客户款打入员工私人账户,竟然已经成了房屋中介人员间一个不成文的潜规则,其理由很简单——为了贷款入账“简便”。

案发:

中介揣29万元房款跑了

记者从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31岁的程超是四川苍溪人。2009年2月,程超应聘进入我市某置业公司大渡口分店(以下简称为置业公司),同年7月,因为业绩突出,成为该店高级经理。

2009年11月,大渡口居民李渔将自己的一套房产委托给程超所在的店出售。双方约定,卖房成功后,中介帮忙经手所有交易款,李渔要支付近1万5千元的中介费,这笔中介费在尾款中扣除。程超和李渔签订了委托书和公证书,这两份文书都是按置业公司规范格式拟定的,但程超将其中关于收取房屋银行贷款的部分做了修改,将委托书中本该由置业公司财物代收房款的条文,改成了由受托人(即程超本人)收取。

程超很快为李渔找到了愿以50.8万元购买这套房的买家王功。王功付了21.8万元首付款后,要求其余的房款向银行贷款。程超代理王功向银行申请了贷款,2010年1月13日,银行同意贷款29万,并将29万元打入了程超的私人账户。

赌博炒股欠了一屁股债,程超便在2010年2月取出这笔钱还债,随后卷着余款潜逃了。

供述:

私人账户转款成潜规则

2010年4月,李渔一直没有得到29万元的卖房尾款,也联系不上程超,便向置业公司总部投诉,后者只得在扣除中介费后,支付了李渔27万余元,随后报警。

程超潜逃到成都后不久,就因为盗窃进了看守所。去年11月18日,成都市看守所在核查在押人员身份时,发现其在押人员徐刚的真实身份系在逃人员程超。2011年12月7日,程超被移交给了大渡口区公安分局。

置业公司负责人表示,程超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将本应由公司财务收取入账,存入公司指定账户的客户款项存入自己的私人账户,公司要追究因此产生的额外损失。

日前,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程超辩称,客户购房款打在中介公司员工私人账户上是常有的事,是默许的行业潜规则,公司追究因此产生的额外损失,完全没有理由。

庭审期间,程超几名同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表示,有时候为了贷款入账程序上的便捷,中介人员的确会将客户款项先打入自己的私人账户,因为按照置业公司正式的代收房款业务流程规定,收款委托人只能是公司指定的出纳人员,其他任何人不能作为收款委托人,这样做要首先向公司报批,而且也会造成经办人员过多、将款项移交客户的时间拉长等现象,所以为了简便,干脆有时就让经办的中介人员全权负责。

律师:

置业公司应负把关责任

就程超所说的上述业内潜规则,记者从一不愿透露姓名的中介从业人员处得到了证实。

法官审理时也透露,几名房产中介业内人员都证明了程超对于收款潜规则的说法。据此,不能认定程超有违反公司规定收取售房款的行为,公司要求的额外赔偿无据可寻。本月初,因犯职务侵占罪,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了程超7年有期徒刑,并对程超违法所得的人民币29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杨朝敏律师表示,为了避免各种纠纷和损失,置业公司应严厉监督执行客户款专人收取进入专门账户。中介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只是职务行为,代表的还是置业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的仍是置业公司。一旦不严格把关款项进出,让客户利益受损,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一切损失都还是会由置业公司承担。所以,置业公司应严格杜绝这种可能引起不必要麻烦的业内“潜规则”。(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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