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详勘”阶段资料收集工作不充分
岩土工程勘察主要是为建(构)筑物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和施工提供详细的工程地质资料和技术参数,而一是勘察单位在进行施工前,不是认真收集拟建工程的基本资料,如拟建物规模、结构特征、结构类型、荷载分布、地面整平标高以及拟建物对变形有无特殊要求,从而无法保证勘察工作的质量和工程的针对性。
2、勘察工作量的布置不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要求
(1)规范中对勘探点的布置有明确规定,而一直勘察单位对勘探点布置比较随意,不沿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也不论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如何,就把孔距定在规范允许的上限;勘察深度不从基础底面算起,使一般性勘探孔不满足最小孔深的要求;桩基工程勘察的钻孔应控制的深度不满足规范要求;当建设的主要持力层层免坡度大于10%或主要土层中软夹层(透镜体)厚度超过0.5m时不加密勘探孔,从而造成地层划分的精度不够,无法摸清暗藏的河道、沟渠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和夹层或透镜体的分布范围。
(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4.1.16.4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3、0、3、2对勘察手段的选择做了明确规定,大多数勘察单位当拟建筑物的设计等级为甲级时,钻深和静钻能配合使用,采用钻探为主,静钻为辅的综合勘察手段,也能满足勘察规范限制性条文4.1.20.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的要求,而当拟建物的设计等级为乙级或丙级时,则以静探为主,钻孔为辅,甚至全是静探,不满足地基基础规范3.03.2对地基评价的要求,高层建筑场地勘察不做钻孔波速试验,或仅做1个钻孔的波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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