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桩基验收程序过程及分歧时的解决办法

2015-07-31 144 0

  1、桩基子分部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在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根据桩基验收程序向建设单位提交桩基子分部工程验收报告,申请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2、据桩基验收程序建设单位收到《桩基子分部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验收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当具备条件:

  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资料,并通过了建设、监理等单位的审查,形成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五);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并形成了《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检查表》(表六);

  ⑤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种类质量问题已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3、据桩基验收程序建设单位确定桩基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间后,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并书面提交《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通知书》(表七)。

  4、建设单位组织桩基子分部工程验收:

  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桩基子分部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②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桩基子分部工程档案资料和有关技术资料。

  ③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根据现行国家工程验收标准、规范对桩基子分部工程实体工程质量中的桩顶标高、桩位偏差、桩径等项目进行抽查和观感检查。

  ④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根据现行国家工程验收标准、规范,对桩基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讨论该子分部工程是否达到工程质量合格标准,能否进行下一步土建施工。

  ⑤形成子分部工程验收意见,验收组人员签字认可。

  ⑥质量监督站人员对工程竣工的组织形式、桩基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对符合要求者予以认可,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⑦建设单位总结发言。

  ⑧监督验收后,建设单位负责形成《验收会议记录表》(表八)报质量监督站备案。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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