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岩组合地基一般规定

2015-08-10 312 0

   第1条、建筑地基(或被沉降缝分隔区段的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土岩组合地基:
 
  1.下卧基岩表面坡度较大的地基;
 
  2.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
 
  3.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
 
  第2条、对于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如石芽间距小于2m,其间为硬塑或坚硬状态的红粘土时,对于房屋为六层和六层以下的砌体承重结构、三层和三层以下的框架结构或具有15t和15t以下吊车的单层排架结构,其基底压力小于200kPa,可不作地基处理。
 
  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利用经检验稳定性可靠的石芽作支墩式基础,也可在石芽出露部位作褥垫。当石芽间有较厚的软弱土层时,可用碎石、土夹石等进行置换。
 
  第3条、对于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当土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大于150kPa、房屋为单层排架结构或一、二层砌体承重结构时,宜在基础与岩石接触的部位采用褥垫进行处理。对于多层砌体承重结构,应根据土质情况,结合第5条、第6条的规定综合处理。
 
  第4条、褥垫可采用炉渣、中砂、粗砂、土夹石等材料,其厚度宜取300-500mm,夯填度应根据试验确定。当无资料时,可参照下列数值进行设计:
 
  中砂、粗砂0.87±0.05;
 
  土夹石(其中碎石含量为20%-30%)0.70±0.05.
 
  注:夯填度为褥垫夯实后的厚度与虚铺厚度的比值。
 
  第5条、当建筑物对地基变形要求较高或地质条件比较复杂不宜按本规范第2条,第3条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处理时,可适当调整建筑平面位置,也可采用桩基或梁、拱跨越等处理措施。
 
  第6条、在地基压缩性相差较大的部位,宜结合建筑平面形状、荷载条件设置沉降缝。沉降缝宽度宜取30-50mm,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加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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