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混凝土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公正、客观、准确的评价其信用情况。根据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建法〔2002〕2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桩生产资质,并从事预拌混凝土、混凝土管桩生产活动的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南京市预拌混凝土、混凝土管桩企业信用等级由评定领导小组负责,其成员单位有: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质量安全处、市场管理处、政策法规处、监察室、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 第四条 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的信息反馈、汇总和初评等具体工作;评定领导小组负责信用等级的最终审定。 第五条 评定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具体情况修订并颁布当年的《南京市预拌混凝土、混凝土管桩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第六条 每年信用等级评定考核期为该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评定按照该年度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示10日。如对信用等级有疑义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举报。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八条 公示期满后,评定领导小组将最终评定结果报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并公告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 第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分基本分值为100分,根据标准进行扣分、加分,最后计算总分,根据以下原则评定: (一)总分80分及以上,且总分排名(由高到低)在所有企业的前20%之内,该年度产值达到行业全年产值平均值70%以上,可评为“优秀”等级。 (二)总分排名(由高到低)在所有企业的后10%之内或出现混凝土或混凝土管桩的质量安全事故,评为“一般”等级。 第十一条 若企业设立分公司(站),分公司(站)不参与最终的信用等级评定,但每项须单独进行评分,总公司(站)的每项得分以该项最低分值计,不重复扣分。 第十二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不满半年的企业,不参与该年度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年度信用等级为“优秀”的预拌混凝土、混凝土管桩企业经申请后可在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网站的“优秀企业风采”栏目进行推介宣传。 第十四条 该年度被评为“一般”等级的企业,第二年不能被评为“优秀”等级。 第三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预拌混凝土、混凝土管桩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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