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每天应有专人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结构,应包含下列内容:
1)冠梁、腰梁、支撑裂缝及开展情况;
2)围护墙、支撑、立柱变形情况;
3)截水帷幕开裂、渗漏情况;
4)墙后土体裂缝、沉陷或滑移情况;
5)基坑涌土、流砂、管涌情况。
(2)施工工况,应包含下列内容:
1)土质条件与勘察报告的一致性情况;
2)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临时边坡、支锚设置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情况;
3)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以及基坑降水、回灌设施的运转情况;
4)基坑周边超载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情况。
(3)周边环境,应包含下列内容:
1)周边管道破损、渗漏情况;
2)周边建筑开裂、裂缝发展情况;
3)周边道路开裂、沉陷情况;
4)邻近基坑及建筑的施工状况;
5)周边公众反映。
(4)监测设施,应包含下列内容:
1)基准点、监测点完好状况;
2)监测元件的完好和保护情况;
3)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情况。
2巡视检查宜以目视为主:
可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以及摄像、摄影等手段进行,并应做好巡视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和危险情况,应与仪器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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