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结构施工之沉井

2015-09-10 164 0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规定
 
  1基坑周边存在既有建(构)筑物、管线或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时,不宜采用沉井施工工法。
 
  2沉井的制作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搭设外排脚手架应与模板脱开;
 
  (2)刃脚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3)沉井挖土下沉应分层、均匀、对称进行,并应根据现场施工情况采取止沉或助沉措施,沉井下沉应平稳。下沉过程中应采取信息施工法及时纠偏;
 
  (4)沉井不排水下沉时,井内水位不得低于井外水位;流动性土层开挖时,应保持井内水位高出井外水位不少于1m;
 
  (5)沉井施工中挖出的土方宜外运。当现场条件许可在附近堆放时,堆放地距井壁边的距离不应小于沉井下沉深度的2倍,且不应影响现场的交通、排水及后续施工。
 
  3当作业人员从常压环境进入高压环境或从高压环境回到常压环境时,均应符合相关程序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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