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9月1日起,深圳市开始施行《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其核心变革内容在于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并进行简政放权,对建设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及监督管理等环节予以详细规定。2008年5月8日颁布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定提出,达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额标准的国有(含财政性资金)或者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招标。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统一进行招投标。
新规定明确,除高度150米以上的构筑物,轨道交通主体工程,体育场馆、影剧院、候机楼、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等8类情形外,施工招标不得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要求。此举旨在防范围标串标行为。
旧模式已形成黑色产业链
深圳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前为了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一直以来在制度设计上都限制甚至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定标,由于评标专家的行为难以监管,引发了一些评标专家腐败的案件。
“专家评标在整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具有核心的地位,评标结果直接影响最终中标结果,牵涉到参与建设工程交易的各方主体的利益,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个黑色的产业链。”有关负责人称,那些被选中的评标专家,可能会在私下对潜在投标人作出索贿的行为,导致评标结果出现不公,而招标人作为责任主体,对于评标结果却没有话语权。有关负责人指出,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将由定量评审向定性评审转变,其评审结果仅作为业主参考,不再确定分数排名,最终定标由业主票决,实现了招标人的权责统一。
此外,新规定还重点加强了诚信管理体系,新增“禁止投标的情形”和“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的情形”。对于近3年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因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调查的、信用评价为红色的等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禁止其参与投标或者允许招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
抑制寻租提升招投标效率
此外,深圳市住建局还对旧规定中涉及的政府批准事项进行了梳理,发现在招投标过程中共有11项需要政府批准,而这些批准事项既没有设定批准的条件和标准,也没有设定批准的时限。由于这些批准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寻租的空间,而且还会影响招投标的进程和效率,新规定对这11项批准事项全部予以删除。有关负责人称,招投标的本质是市场行为,应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因此,新规定简化了招标前置条件,侧重事中与事后审查。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招标人要先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后,才能启动招标程序。新规定对此进行了改革,对于已办理计划立项手续,但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尚不完备的项目,如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投标人可先行招标,但须向主管部门书面承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据介绍,通过简化招标前置条件,让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招标与规划许可等手续同步办理,至少可节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
依据旧规定,招标人是项目的责任人却不享有定标权,评标专家享有定标权但责任难以落实,易引发围标、串标和腐败行为。按照旧规定的制度设计,评标过程均不对外公开,决定评标最终结果的评标专家,享有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自由裁量的权力,具有暗箱操作的空间。
针对这一问题,新规定明确,要大力推行评标全过程公开制度,公开评标专家库,公开专家抽取过程及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公开评审结果,包括评审意见、评审报告,同时,还将中标结果和合格投标人所得票数在交易网上公示。最终定标由业主票决,实现了招标人的权责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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