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应立法确立地下空间利用权

2016-02-15 151 0

  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需求。当地面上的土地资源日益紧俏,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是水到渠成的事。通常城市化程度更高的城市,需求更高。开拓地下空间是应对交通拥堵、土地紧张、环境恶化等一系列“城市病”的“对症良药”。然而,在城市构筑地下空间仍面临不少亟待解决和梳理的法律难题。
  未来的成都居民,将会有两张地图。一张是熟悉的地上空间,建筑、桥梁、道路和公交车站。而另一张地图,描述的则是略带神秘色彩的地下空间。这个空间重叠且平行于地上空间,包括地下交通、停车、商业、文化、仓储、综合管廊等,形成地上、地下互联互通的城市集约发展新格局。
  有专家指出:地下空间利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利用地表以下一定范围的空间并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发展地下空间,地下空间权属亟待需要立法明确,如我国土地法并没有明确产权人地下空间范围到底是多少,导致一些人私自开挖地下室,因此,应立法明确地下空间利用权。
  链接:国外地下空间利用权立法现状
  就法律传统而言,美国法律虽属英美法系,但其财产法制却继承了罗马法,从而认为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上达天宇”“下及地心”,飞机发明之后,美国法律界不得不承认,在保护土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在不妨害土地所有人的限度内,飞机等有在他人土地上空飞行的权利。
  1927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关于铁道上空空间让与与租赁的法律》,是为美国法制史上有关空间权问题的第一部成文法,空间权概念由此被广泛传播开来。1973年,俄克拉荷马州率先完成立法,此即著名的“俄克拉荷马州空间法”(OklahomaAirspaceAct)。该法集有关空间权领域的判例与研究成果之大成。
  德国有关空间权问题的最早立法见于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1012条:“土地得以此种方式(地上权方式)其他权利,使因设定权利而享受利益的人,享有在土地、地上或地下设置工作物的可转让或可继承的权利”。可见,《德国民法典》上的空间权制度,实质仍不过为空间地上权制度,即以保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空间的权利。1919年1月15日,德国单独制定共计39个条文的《关于地上权之命令》(VerordnunguberdasErb-baurecht),史称“地上权令”,德国空间权制度得到了极大的完善。
  1966年,日本修正民法典,在第269条之2追加规定空间权(区分地上权)制度,此即日本现行空间权制度。第269条之2第1项:“地下或空间,因定上下范围及有工作物,或以之作为地上权的标的,为行使地上权,可以以设定行为对土地的使用加以限制”。
  评论专家:尽快启动地下空间权立法
  地下空间权属,包括建筑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地上居住、商业用地分别有70年、40年土地使用权,地下却没有明文规定。“同一块建设项目用地,要是建设者往地下无限延伸,怎么办?”
  目前,我国关于地下空间利用方面的专门立法尚属空白,仅存在相关的单行法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如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上海市人大通过的《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等。建设部于1997年10月27日颁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专章规定了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供了地方性立法经验,这些立法仍明显滞后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亟待专项立法。
  有专家认为,地下空间难以从法律登记上确定其范围(包括深度、宽度和长度)。事实上,只要明确土地使用权吸附地下空间的范围,地下空间利用权的范围即可确定。而这种产权划定在目前的建筑技术支持下是完全可行的。对于同一块土地的使用者而言,其对土地的使用本身即包括了对地表上下一定空间的使用,也就是所谓的“土地对空间的吸附”。国家对地下空间的分层次利用不能妨碍原土地使用人依法定用途而对地下一定程度空间进行的合理利用,如打地桩、建地下车库等。因此,立法上应明确土地使用人享有的依附于土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范围,即将地下空间利用权的标的限定为土地使用人依法定或约定而为合理使用的地下空间之外的三维空间。
  资料:地下空间的历史发展
  1863年,英国伦敦建成了世界上第一条地铁。自此,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经历了相当长的发展过程,从大型建筑物向地下的自然延伸发展到多功能型的地下综合体,包括地下街、地下城。同时地下市政设施也从单纯的交通设施,地下供、排水管网发展到地下大型供、排水系统,地下大型能源供应系统,以及地下综合管线共同沟。
  法国巴黎最早的地下空间开发为废弃矿穴的再利用。利用几个世纪之前挖掘的废弃矿井布置城市下水道、共同沟、防空防灾设施,并于1890年成功用于巴黎世博会中国馆与印度馆的设置,取得了轰动效应。巴黎城中心地区将交通、商业、文娱、体育等多种功能都安排在广场的地下空间中,形成一个个大型的地下城市综合体。
  美国波士顿中央大道经历了由高架道路到地下道路的地下化过程。这个工程被称为美国有史以来工程量最大、工期最长、资金投入最多的市政工程,验证了城市道路及高架道路的地下化趋势。共同沟,又名共同管道,或综合管廊,最早形成于法国巴黎。而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日本达到成熟阶段。日本东京的共同沟的长度在世界各大城市中排名榜首。
  1991年12月,在东京召开的“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国际会议上,与会代表认为从构成城市建筑物的发展历史来看,19世纪是桥的世纪,20世纪是高层建筑的世纪,21世纪是人类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世纪,许多国家已经把地下空间开发定位一种国策,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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