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基金启动

2016-05-16 242 0

        2016年4月22日,由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与中国市长协会共同主办、国开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办的“中国新型城镇化投融资论坛暨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研讨会”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芳华苑隆重举行。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以下简称金融促进会)会长陈元出席会议并致开幕辞,金融促进会顾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建国,金融促进会顾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卫留成,国资委监事会主席潘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副司长赵泽生,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市委常委、副市长孙建华,内蒙古包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建中等出席会议;金融促进会执行副会长、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李吉平,中国市长协会副会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副部长齐骥,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韩志峰,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副主任王泽彩发表主题演讲,金融促进会秘书长邢军主持会议。
  
  ■ 践行“多规合一”和“系统性融资”
  
  金融促进会会长陈元在致辞中提出了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要践行“多规合一”和“系统性融资”的工作要求。他表示,新型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历史性任务,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强调从源头上树立系统思维,实行“多规合一”试点,促进形成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科学规划体系。
  
  关于如何实行多规合一,陈元指出:“坚持多规合一,推动系统性融资规划设计是重要内容,要统筹财政资金、银行信贷、市政债券、专项基金、保险投资、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方式,规划中长期现金流建设、法律和金融市场建设、城镇化投资平台建设等关键环节,明确市场预期,构建融资体系,为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优化条件。”此外,陈元高度关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他提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是一次城市治理体系的深层变革,涉及到规划、建设、管理、融资等环节的系统整合,希望研讨会不断系列化、专题化、国际化,促进理论、政策和市场实践的交流碰撞,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逐个问题突破,逐个方案提出,逐个案例总结推广。”
  
  ■ 开发性金融是建设综合管廊的融资主力
  
  在论坛上,金融促进会下属的国开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规模500亿元的母基金——中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投资基金正式启动。
  
  国开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韩学渊就目前国内资产管理规模及分布情况、“中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投资基金”设立的初衷及其运作管理模式等作了详细介绍。“中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基金”为金融促进会在新型城镇化领域发起设立的首个基金,母基金总规模500亿元,未来投资规模预计可达5000亿元。韩学渊表示,国开汉富是较早地介入城市地下管廊的投资、建设的投资机构,通过对城市地下管廊建设现状的研究,提炼了城市地下管廊建设的11条战略意义,主要包括:实现有效监控,保证公共服务质量;带动有效投资,增加公共产品供给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是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升级改造,编织城市主动脉,打造智慧城市。
  
  金融促进会执行副会长李吉平认为,开发性金融就是“培育项目”,同时又发挥连接政府和市场的桥梁作用,打通融资瓶颈,建设成熟的融资环境,为广大实体经济推动者打造一个融资的平台。他强调,开发性金融以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为宗旨,以国家信用为依托,以市场化为基本运作模式,以中长期投融资为手段,在实现政府发展目标、弥补市场失灵、提供公共产品、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熨平经济周期性波动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是经济金融体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李吉平表示, 金融促进会将充分发挥专家团队的优势,帮助地方政府和会员企业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和系统性融资规划,从源头上促进资金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帮助企业和政府构建项目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模式。
  
  ■ 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司副司长韩志峰认为,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对促进更多的PPP项目落地非常关键,社会投资者参与PPP是讲究回报的,不是慈善家,但是回报要合理。合理投资回报机制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便于吸引社会投资者。二是有利于降低政府的财政负担和压力。如果能够充分地、更好地发展市场激励的作用,让社会资本投资方通过自身的运营来获得更多的收益,可相应地减少政府补贴,才能推进更多的PPP项目落地。三是合理的投资回报模式,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无论是政府付费还是使用者付费,归根到底还是老百姓付费。如果回报机制设计得好,防止投资人获得不应当获得的过高回报,有利于减少每个消费者的支出,减轻消费者的负担。
  
  韩志峰强调,政府和社会资本都需要合理的预期。社会资本要减少PPP项目当中的急功近利思想。PPP项目模式推行了很长时间,参与的主要是国企,真正的民间资本非常少。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民营资本喜欢“短、平、快”,赚快钱、热钱。PPP项目投资长、回报率相对较低,但是风险比较小,比较稳定。因此,经济进入新常态,整体的投资回报率必然会下调,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也应该适应这种转变,转变投资理念,降低投资预期,这样才能和政府之间达成一致。而政府也要克服对PPP的盲目崇拜,不能认为什么都能采用PPP的方式。PPP项目落地难、签约率比较低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将很多本来不应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做成PPP项目。因此,对PPP项目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PPP项目并不适用于所有的项目,要把真正适合的项目包装好、设计好,不论是投资模式,还是建设运营模式,这样才能提高PPP项目的成功率。
  
  ■ PPP亟待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副主任王泽彩认为,PPP就是一句话:契约精神之下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契约的遵守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利益共享是参与项目各方的基本诉求。而风险的转移,就是分担政府的风险,通过社会资本承担,社会资本经历一些风险,由政府来弥补。最重要的是实现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共治,进而达到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目标。
  
  王泽彩表示,目前推进PPP还处在法律空白阶段。由于我国尚未有PPP立法,目前有关PPP的法规多为部门和地方制定,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高,有些法规还存在着操作性不强、难以实施等问题,且未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由于PPP政策文件中缺乏对PPP项目构成要件的完整准确界定,实践中打着PPP旗号做变相融资的项目已然出现,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的项目已屡见不鲜,甚至有些堂而皇之作为PPP标杆项目报道。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都在积极推动PPP工作,但两部委在职责分工上不清晰,存在相冲突的问题,导致参与者无所适从。如财政部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将与本级政府由行政隶属关系的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排除在外。而国家发展改革委则因其并未对什么是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做出具体规定,本着“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应可参与PPP项目。一边是规定不能进入,一边是规定可以进入。
  
  王泽彩建议,加快国家层面的PPP立法,制定和完善PPP政策体系。构建一套完整的PPP政策体系,覆盖PPP涉及的财政、税收、投资、融资、价格、市场准入、服务质量监管等多个方面与环节。同时尽快理清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无论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还是财政部牵头,管理机构能尽快统一起来,借鉴英国基础设施局等国际经验,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和机构调整,设立统一且专门的PPP管理机构,统一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国PPP项目有关事宜,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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