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及砂浆

2013-06-17 229 0

          为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二次扬尘污染,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出通告,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违者将予以处罚。

    通告称,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含各开发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地下轨道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的场站建设工程项目中,禁止使用人力或者搅拌机具利用骨料、袋装水泥等材料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配制搅拌各类混凝土和砂浆。

    凡尚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尚未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工程项目,应委托原设计单位在设计说明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品种及型号,开工建设后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并将此纳入工程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产品标准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明确使用型号;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作为一项必审内容;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使用规定确保工程质量;监理企业应当做好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进场验收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管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通告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督导检查工作。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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