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7-08-28 129 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7]16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在各地上报试点方案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提升行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开展提升行动试点,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通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充分运用市场化、信息化、标准化等手段,促进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
  二、试点内容及试点地区
  (一)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试点。
  通过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情况,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同时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试点地区: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浙江、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宁夏。
  (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效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所有权人权益。
  试点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
  (三)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
  通过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自评、相关方互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评价及社会评价等,形成对工程项目、企业主体直至区域整体的质量评价,同时可将评价结果与质量诚信体系、考核体系、市场监管体系等挂钩,推动各方提高质量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试点地区: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河南、广东、广西。
  (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试点。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等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试点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宁夏、新疆。
  (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试点。
  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试点地区:北京、河北、江苏、安徽、福建、湖南、广东、贵州、云南、宁夏。
  (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试点。
  落实新时期建筑方针,建立后评估指标体系,完善配套管理制度,提升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水平。
  试点地区:江苏、福建、广西。
  (七)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试点。
  通过影像留存、人员设备定位和数据实时上传等信息化监管方式,推动勘察现场、试验室行为和成果的质量管理标准化,切实提升工程勘察质量水平。
  试点地区:北京、上海、浙江、山东、广西、云南、新疆。
  (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双重预防机制试点。
  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和技术保障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发生。
  试点地区:北京、辽宁、浙江、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
  三、试点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细化试点方案,制定工作计划,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我部将加强指导监督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鼓励探索创新。各试点地区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积极创新试点方式,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提升。对在试点中出现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试点地区要开展跟踪调研,及时掌握进展情况,不断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对于实践中发现的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实施过程中涉及重大政策调整、出现的重大问题等,要及时报我部。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试点地区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及时总结并宣传提升行动试点工作举措和成果,强化示范带动,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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