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情况调研报告(下)

2017-12-21 218 0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税负增长原因
  (一)共性问题
  1、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导致税负增加。
  一是人工成本。建筑业人工成本约占工程总造价20%-30%,雇佣的很多劳务班组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劳务输出的劳务企业选择3%的简易计税,建筑业企业人工费进项抵扣不足。
  二是占总成本50%-70%的材料费目前也很难做到全额抵扣。钢筋水泥等主材甲供;购买商品混凝土基本都可取得3%税率的进项税票;辅材、地材和零星材料的供应商大多是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仅能部分取得3%税率的进项税票或根本无法取票。
  三是设备租赁费用。租赁公司对于在租赁业营改增之前购买的设备,出租时可选择简易计税,因此租赁费大多只能取得3%的专票,17%的专票很少,抵扣不足。
  四是财务费用和利息支出不能抵扣。目前很多建设项目都由建筑业企业垫资建设,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利息支出不能抵扣,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2、业主和供应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挤压建筑业企业利润空间。由于工程建设市场为买方市场,业主强势,尽管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明确规定,老项目、清包工项目、甲供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但如果业主为一般纳税人,存在进项税抵扣需求时,会要求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提供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这样无形中增加了建筑业企业税负,挤占了建筑业企业利润空间。业主甲供材的增加也减少了建筑业企业进项税抵扣。
  鉴于此,今年发布的财税〔2017〕58号文补充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该文件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工程只能按简易计税,解决了施工企业与业主不对等谈判的难题。但该文件只针对部分工程,解决了部分问题,仍有大量的工程项目因建筑业企业不能行使选择权而无法选择简易计税,导致税负增加。
  此外,建筑业企业在要求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80%-90%的主材供应商、地材供应商、零星材料供应商、专业分包供应商、劳务分包供应商及租赁供应商纷纷要求涨价,导致建筑业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利润空间减少。
  3、地方争抢税源,强令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子(分)公司,加重企业负担。调研中,建筑业企业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问题就是,多个地方政府陆续出台政策或口头要求建筑业企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成立独立核算的子(分)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开票纳税。这对于企业和行业发展影响巨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新成立的子(分)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以子(分)公司作为主体实施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是企业运营成本增加,具体包括准备相关材料、办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国地税申报纳税、发票的开具等。公司设立多个子公司后,所有人、财、物的调配流动都成了法人间的销售行为,增加了企业税负。如若处理不当,还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
  三是独立核算、独立计税、独立申报纳税均需要增加大量财务人员,分公司的设立使企业的组织架构变得更为复杂、分散,管理链条拉长,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更增加了企业的管理难度和涉税成本。
  4、现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营改增后的企业现状存在矛盾。目前在实践中,集团化建筑业企业普遍存在合同由高资质的集团总部签订,施工由低资质的所属子公司或孙公司承担的情况。营改增后,因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造成项目无法进行税务备案、进项税无法抵扣等问题。虽然国税总局2017年11号公告明确,可以采取授权方式在征得业主同意下将纳税主体平移到内部单位,但从实际沟通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首先需要得到甲方和市场监管机构的认可。部分地方政府还利用此条规定,强制要求外地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独立核算的子(分)公司,独立纳税。
  5、预缴增值税,加重企业纳税成本。目前,建筑业实行“项目就地预缴增值税款,机构汇总清算、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的征管办法,由于预缴税手续复杂,不能从网上直接申报,而建筑业企业又具有项目多且“偏、散、远”的特点,为了及时缴纳税款,往往需要在同一省市的各个项目分别安排专职税务人员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加大了企业的纳税成本。此外,施工企业在项目前期普遍垫资,业主预付款比例较小,对预付款要求预缴增值税,将严重影响施工企业的现金流。
  6、预缴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调研中企业普遍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工程企业外出经营需按照实际经营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目前已植入金三系统,在预征增值税时随征企业所得税。部分地区按照总包方营业收入全额作为预缴基数,不能扣除分包数据,由于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模式导致预缴基数重复计算,同一项目采取总分包模式,存在集团公司、工程公司两级重复缴纳问题。这使得施工企业集中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大部分税额已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甚至出现超缴现象,超缴税款也存在无法退还的情况。
  7、预收款带来的进项不匹配及差额征税难以实施。建筑业企业在项目前期会收到一部分预收款,此时通常还未取得进项税额,也未取得分包发票。预缴增值税将导致项目前期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匹配,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7〕58号文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收到预收款时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仅需要在工程所在地按2%或3%的预征率预交增值税。这对建筑业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但该文件规定预收款不产生纳税义务是在收到预收款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从本次调研发现,90.3%的建筑业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均需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见表12)。如此以来,财税〔2017〕58号文件的政策效果就大打折扣,对企业来说在收到预收款时开具发票,仍然会产生纳税义务。
表12:收到预收款开具发票情况

 
  8、PPP项目财税政策不明确,导致税务风险和税负增加。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实施,企业的海外项目和PPP项目逐步增多,施工过程中税收问题层出不穷,目前没有针对PPP项目的财税政策,不同的付费模式导致项目公司确认为不同的资产,项目公司收入适用何种税率,投资成本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没有明确标准和执行口径,各地税务机关理解千差万别,使企业无法进行涉税处理,导致PPP项目的税负和涉税风险增加。
  (二)行业问题
  1、公路建设行业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在对公路建设企业营改增情况调研后,反映了以下问题:
  公路施工企业现金流支出增加。公路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暂留金等,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给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局面。
  提高了企业税务筹划难度。公路建设行业的施工项目一般在异地,增值税将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在机构所在地抵扣。对大型公路施工企业而言,由于工程项目多、分布广,增值税税票收集难,企业面临更为复杂的税务筹划管理。
  2、石油行业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在调研后反映了以下问题:
  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分包合同,分包商税负征收方式问题。部分税务局认定,虽然总包合同是5月1日以前签订的,是简易征收项目,但分包合同是5月1日后签订的,不能选择简易征收。总包和分包出现不同的征收率,分包单位税负增加。
  取票不足,税负增加。石油施工企业人工费约占总成本的30%-40%,抵扣不足;财务费用也拿不到专用抵扣发票;折旧不能取得发票;甲供材料无法取得税率较高的进项抵扣,而石油施工企业甲供材比例非常大,以上种种原因,导致石油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3、煤炭行业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在调研后反映了以下问题:
  营改增减税效应不明显,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煤炭建筑施工企业专业性强,目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将面临施工任务不足的问题,施工企业大量施工设备、周转材料是在营改增之前煤炭行业快速发展时期购置的,现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这些闲置和正在使用的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折旧费不能作为抵扣税额基础,导致企业经营成本上升,税负增加,盈利水平下降。
  煤炭建设安全生产投入费用高,施工人工和机械化投入大。人工费和机械费在工程造价中占比要比地面工程大。人工费不能抵扣、机械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有限,使用11%计算销项税额,税负压力很大;由于井巷工程施工辅助系统工程费用的特殊性,施工三四期工程,辅助系统利用矿井永久系统,工程结算和扣除利用永久系统费用过程中,由于业主的主动权地位,导致施工企业在支付利用建设单位永久系统费用时很难取得发票,只有销项税额,没有进项税额,没有发票也不能按分包价款进行差额纳税处理,导致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三)地区问题
  1、人工费定额与市场背离导致税负增加。浙江省反映,现行计价依据中人工费与实际施工现场的人工费倒挂,定额人工费明显偏低,市场实际价格远超定额用工。营改增后,导致增值税计取基数偏低,直接造成投标环节中人工部分增值税计取不足,从而间接增加施工企业成本支出。
  2、增值税发票认证困难。江苏省反映,由于江苏省建筑业外向型特点,施工项目遍布全国各地,材料采购也相应分散,增值税发票数量大,收集、审核、认证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很多老项目原则上只要取得普通发票即可,但实际工作中也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如果全部认证再转出,工作量很大。如果不认证,直接入账,则会存在滞留票的问题。此外,调研中还发现,施工企业收到的很多材料商开具的发票没有税号,发票备注栏没有进行备注,甚至国税代开点开出货物名称为“货物一批”的发票等情况很多,给施工企业的发票认证、当月作废或隔月红冲、税前列支等都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3、个别地方税局委托业主代征增值税,加重企业税负。据反映,山东、西藏、甘肃等部分税局已提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文件要求,继续延用营业税制下的“代扣代缴”模式,对大型项目建筑业增值税实施委托代征。增值税下实施委托代征,在代征时很容易按应支付给总包方的工程款的全额征税,而不是扣减总包方已取得的分包发票后的差额缴纳税款,这样将导致施工企业增值税差额征收的政策难以实现,造成重复征税。
  四、进一步完善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建议
  由于建筑业产业规模大、产业链条长、专业多、覆盖面大,项目建设周期长等特性,营改增的整体效果尚未完全显现。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8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营改增”试点情况,明确提出要“完善增值税政策,健全抵扣链条,妥善处理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等政策安排,逐步扩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范围。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合理设置税率水平”。这正是充分体现了管理机构正视营改增试点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税改减负的目的。为了将税改的政策红利真正落到实处,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 计税方法与税率问题
  1、甲供项目直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基于目前业主一方面采用甲供,一方面又强势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一般计税方法,从而导致建筑业企业税负升高的现状,建议参照财税〔2017〕58号文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甲供工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对于其他的甲供项目也应直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2、取消商品混凝土简易征收政策
  商品混凝土占建筑工程总造价的20%左右,由于商品混凝土可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使得建筑业企业的进项税抵扣严重不足,加大建筑行业的税负。基于商品混凝土企业本身可取得大量17%的进项税用于抵扣,因此,建议取消商品混凝土简易征收政策,按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税率;若不能取消商品混凝土简易计税政策,也可考虑建筑业企业按11%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3、二、三类地材实行定率抵扣
  建筑业企业对砂、土、石料等二、三类地材用量大,但由于这类材料通常可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建筑业企业一般仅能取得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导致建筑业企业进项税抵扣不足。建议对二、三类地材参照农产品进项税定率抵扣政策,允许建筑业企业按11%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4、劳务分包实行定率抵扣
  基于建筑业劳务分包基本只能取得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建议对于劳务分包按11%抵扣率计算抵扣增值税,以解决建筑业特有的因劳务分包适用简易计税难以取得高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进项抵扣严重不足的情况。
  5、煤炭、疏浚行业存量资产计算抵扣
  因煤炭、疏浚等部分行业的存量资产金额巨大,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建议对这类企业的存量资产按账面净值的17%计算抵扣进项税,从而使进销匹配、税负合理。
  6、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
  本次调研结果显示近一年多来建筑业企业一般计税项目的过程税负已达4.19%,超过原营业税下的名义税负3%。为确保所有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建议对建筑业一般计税项目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7、禁止增值税委托代征缴
  鉴于部分省份反映的增值税委托代征,在代征时很容易按应支付给总包方的工程款全额征税,而不是扣减总包方已取得分包发票后的差额扣减税款,导致差额征收难以实现的问题,为规范增值税的征管,建议在建筑业中禁止增值税委托代征,保护纳税人充分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权益。
  (二)预缴问题
  1、增值税按省预缴
  增值税预缴手续较为复杂,在未开通网上预申报时给建筑业企业带来了很高的人力资源投入。因此,建议允许企业按省预缴增值税,由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等手段解决地方收入分成问题。
  2、开通网上预缴申报
  目前,总机构纳税申报可通过网上直接操作,但预缴仍只能到税务大厅办理。鉴于建筑业企业普遍反映的项目所在地现场预缴方式增加大量人力、时间、交通成本等,建议开通网上预缴。
  3、建议建筑业纳税人按季度预缴及申报增值税
  鉴于本次调研企业普遍反映的项目多、施工地点分散、面对的分包分供多(以10亿元项目为例,要对300多个分包,每月要收2000多张发票)的行业特点,按月申报增加了管理难度和工作量,不利于企业税收平衡,为此建议建筑行业采取按季申报方式,以降低其纳税成本,避免人力、物力浪费。
  4、取消收到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财税〔2017〕58号文取消了将收到预收款确认为产生纳税义务的界定,但因业主方在支付时通常索要增值税发票,致使该文件的政策效果大打折扣。为此,建议取消建筑业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按照一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的规定。或者明确建筑业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可向业主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缴纳增值税,待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再缴纳税款并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企业所得税扣除分包发票后预缴
  针对本次调研普遍反映的项目所在地企业所得税按收入全额而非扣除分包成本预缴而导致重复征税的问题,建议修改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企业所得税预缴,按收入扣除分包成本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三)管理与认证问题
  1、规范地方政府的相关管理行为
  针对本次调研反映的个别地方政府出于地方财政收入考虑,要求建筑业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子(分)公司的问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规范地方政府相关管理行为,杜绝此类做法。
  2、明确EPC业务性质认定
  营改增后,关于EPC业务各地已出台的税务规定不一致,有的按兼营处理,有的按混合销售处理,造成建筑业企业按机构所在地EPC税收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业主(项目)所在地的税收规定,从而影响业主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建议明确EPC业务为兼营行为,避免各地税务机关对同一税收事项存在不同的认定。
  3、土地一级开发征地拆迁费用差额征税
  在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建筑业企业支出的很大一部分是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等,由于拆迁补偿费用一般都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使该类项目增值税税负增大。建议对纳税人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用参考原营业税下差额征税的规定,在营改增后,允许建筑业企业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该拆迁补偿费用,差额缴纳增值税。
  4、明确PPP相关政策
  随着PPP项目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建筑业企业参与到PPP项目中来,但PPP项目税收政策尚不明确,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明确PPP项目征地拆迁费用的进项税抵扣;明确PPP项目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地方政府财政补贴、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以及适用税率、税目、发票开具等相关具体征管事项;明确PPP项目的融资利息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等。
中国建筑业协会、部分行业建设协会、地方建筑业协会和大型企业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情况联合调研组
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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