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03 282 0
经常有市民反映,夜间施工对他们的生活影响很大。《办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夜间施工。进行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与居民签订补偿协议,一旦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影响范围由建设单位委托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测定,具体补偿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委、环保等部门制定。
以往,工地大型机械发生安全事故,往往会出现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机械租赁单位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形。对此,《办法》提出,总承包单位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进行统一管理,依法审核相关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检测报告和专项方案。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大型施工机械应当按照作业标准和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任何单位不得违章指挥。
另外,为防止施工破坏地下管线,《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专项防护方案,确保地下管线等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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