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11·20桩机倾倒事故调查报告 8人被追刑责

2018-07-11 760 0

  近日,聊城市安监局公布了《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高唐县尚品·福城三期项目“11·20”较大桩机倾倒事故调查报告》,根据该报告,共有8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处罚,1人被问责。
  2017年11月20日20时左右,高唐县尚品·福城三期项目2#0楼,在进行打桩作业过程中桩机倾倒,砸中临近的施工现场员工宿舍板房,致板房坍塌,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50余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7年11月21日,聊城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和高唐县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高唐县“11·20”较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了行业领域内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经调查分析认定,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项目非法建设、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施工人员在整体南高北低、未作处理的松软地面上进行桩基作业,且未对桩机钻杆上部存在的大量泥土进行清理,导致桩机重心偏高、失衡倾倒后砸塌员工宿舍板房。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出租资质,施工队伍违法承揽工程,严重缺乏现场安全管理。建设单位赶工期、抢进度,进行非法建设。高唐县城市管理局对非法建设项目查处不力。高唐县城市管理局虽然先后两次对该项目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但未进一步采取其他有效行政强制措施,致使该项目一直未停止非法建设。 鱼丘湖街道办事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职责落实不到位。高唐县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报告建议,将包括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经理、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在内的8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予高唐县城市管理局局长张洪伟、高唐县鱼丘湖街道办事处城建办主任刘洪新等6人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处罚。对高唐县副县长韩子民进行书面诫勉。对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高唐县海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给予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问责高唐县城市管理局、高唐县鱼丘湖街道办事处、高唐县人民政府、聊城市住建局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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