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月1日起实施

2019-01-04 270 0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26条,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设施配备、安全与应急管理、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等做出明确规定。《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设施、设备:逃生、报警、灭火、防汛、防爆、防毒、紧急疏散照明、通讯等设施设备;安全、消防、人员疏散等标志;视频监控系统;警务用房、警用标志及相应的通信、防恐防暴等装备。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在轨道交通隧道、车厢、站台、站厅以及出入口等范围内设置的宣传、广告、商业、装饰等非营运设施,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服务标志的识别、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封堵、遮挡通道,不得影响运营安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非营运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办法》规定,禁止下列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在出入口、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宣传品等物品;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私搭乱建违法建(构)筑物,存放、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在通风亭周边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进行制止或者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同时报告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根据《办法》,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完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从业人员掌握相应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经过不少于5000公里驾驶里程的培训,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进行理论、实操技能的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发生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立即组织抢救和疏散乘客,同时向市、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供电、通信、供水等有关单位,应当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发生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需要采取影响正常运营措施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等媒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连续发布相关运营信息。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设置的宣传、广告、商业、装饰等非营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综合运营安全自查、专项安全评价的;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和公布运营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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