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普通地下室规划用途不是居住的,禁止经营性住人

2019-08-12 893 0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明确自2019年8月1日起,北京市启用新版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一般来说,本市的地下空间主要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此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多次对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并同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代表进行座谈。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街道、社区和居民反映,普通地下室违规使用、散租住人反弹现象时有发生,滋生了一定安全问题,影响小区和谐;同时,清空后的地下空间利用问题亟待解决,小区配套、居民生活的便利性有待提高。

  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人防办,市应急局对原版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进行分析研究,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新版规范。

  新版规范与原规范相比,共修改了66处,主要明确了四个方面:一是普通地下室规划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改变规划使用用途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二是规划用途不是居住的普通地下室,不允许经营性住人。三是明确地下二层及以下,不允许用作自用性宿舍。四是明确擅自改变按规划用途使用的地下空间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规范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使用业主共有的普通地下室,应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含2/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含2/3)以上的业主同意。

  此外,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地下空间内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人防工程通风、电气、防化等设备间平时应封闭管理,不得堆放杂物或用于人员居住。

  对于备受关注的安全方面,规范也要求地下空间房屋建筑应确保安全,不应存在危险构件;地下空间内的消防系统的设置,应按照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本市地方标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B11/1022-2013)等有关规定执行。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取得相关证照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照时应核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或者使用备案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满足消防的相关要求,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有关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规划用途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馆业、设置宿舍以及其他居住场所的,也应满足多项要求。比如,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房间内不得设置上下床,两床之间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米,房间内净高不应小于2.4米,房间内明显位置要有紧急疏散图等。

  “新版规范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普通地下室的使用行为,引导符合规划要求的普通地下室用做便民用途。”这位负责人说,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抓好规范的宣贯、实施和落实工作,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深入研究建立健全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本市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的制度体系,让普通地下室的违规使用不再成为居民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通过普通地下室的合理使用,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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