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6 146 0
研讨会上,有专家提出,历史建筑“建成50年以上”的年限标准太严格,建议改为30年,广州副市长王东提出,考虑将一些近现代优秀建筑也纳入保护范围。还有学者认为,历史建筑保护名录认定的程序需要报省政府核定后公布,流程太长,不利于保护,建议简化流程快速保护。
在研讨会上,广州市规划局李明局长透露,《保护办法》争取在年内出台,《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正在法制办审核,《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条例》启动修订。规划部门正在加快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已经对994处地块、2万余栋建筑进行了实地踏勘和拍照,初步筛查出一批优先推荐历史建筑线索。李明表示,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相对文物是新事物,急需加快制定《保护办法》以提供法规制度、执法力量、联动机制、保护资金等保障。
焦点一:认定门槛50年标准改为30年
《保护办法》规定,建成50年以上,具有地方历史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历史事件、载体代表性、标志性价值、名人纪念价值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可以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候选名录。
对此,广州大学教授汤国华认为,这个门槛较国家的标准严格,建议放宽,扩大保护范围。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冯江则指出,上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期间,广州集中建设了一大批代表性的岭南风格建筑,建议认定标准改为建成30年以上,认定权限也建议下放到区县一级。另外,广州城建史非常重要的特点是,明清以来的乡村建设非常发达,民国更是广州的黄金时期,价值全国第一,且岭南派建筑是中国现代建筑的中坚力量,因此这两个特征应该在历史建筑的标准中得到突出体现。
王东建议,保护办法要特别注意合理确定历史建筑的标准和范围。他表示,为了加强保护,是否考虑降低门槛,合理扩大保护的范围。比如,年限可能也要宽一些,考虑将一些近现代优秀建筑也纳入。按照国外的做法,虽然年限很短,但是在一些重要的历史事件中,或者未来可能在历史上有比较重大意义的历史事件,如巴塞罗那展览馆就是建筑界非常有意义的建筑。
焦点二:认定程序名录需省政府核定流程太长
《保护办法》对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创设了预先保护制度,规定预先保护期限为一年,这个制度包括预先保护期内“反拆除”;濒危个案紧急申报:有损毁危险的濒危建筑,政府可以直接纳入保护名录;房屋拆迁许可延期或者房屋征收前“大普查”。
专家均认为这个制度是非常好的制度,并对预先保护期间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合法权益的保障等进行了讨论。不过也有部分专家认为,一年的预先保护期限过长,应该以半年为宜。
有了认定标准之后,实行预保护后,如何尽快进行保护名录认定也十分关键。广州市政协委员黄淼章和汤国华教授均认为,保护名录认定的程序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需要报省政府核定后公布,程序太长,不利于保护,而且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不符,应该按照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程序,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同时报省政府备案。
黄淼章还提出,另一方面也可以转变思路,直接纳入区级登记文物线索,实现快速保护。市名城委专家陈玉环则提出,《保护办法》可以考虑参考文物保护单位分级审批和管理,如分为市、区两级,相应简化程序。
王东则提出,有必要重申拆除许可。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建筑拆除,设定许可制度,以避免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被误拆。
焦点三:处罚措施破坏历史建筑或遭5倍罚款
《保护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历史建筑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拆除历史建筑最高只能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不少专家认为这个数额太低,对开发商来说根本没有威慑力。
与会专家、代表一致认为,需要加大处罚力度,采取重罚、恢复原貌及行业资质管理等手段多管齐下,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对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损坏历史建筑、预先保护期内建筑的行为,应当加重罚款,恢复原貌,结合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行业资质管理等手段,让保护责任人“不敢拆”。
市法制办负责人接受采访时则表示,下一步将在正在制定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对擅自拆除历史建筑,擅自破坏或者拆除预先保护的建筑予以重罚。计划按照被损毁建筑价值的3—5倍进行罚款,而建筑的价值将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来评价。
焦点四:改造利用让保护利益大于破坏成本
王东说,历史建筑的发掘、保护和利用的制度设计特别值得关注。尤其是如何合理利用、活化利用,是一个难题。需要探讨一些原则性的界定,让业主知道怎么进行利用和改造。
与会代表、专家均认为历史保护或者说文化保护与现代化进程总体上并不冲突,且历史建筑不同于文物,应当“用起来”,如运用好市场机制,发展文化产业;又如在不损害历史建筑本体保护、保护整体风貌的原则下加强合理利用,以及加大奖励力度、细化补助制度等,使保护的利益大于破坏的成本,让保护责任人“不愿拆”。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朱最新建议,《保护办法》可以考虑单设一章,在机制上可以建立历史建筑和风貌区的利用委员会,引入咨询制度,征询公众、专家对利用的意见。
《保护办法》规定了政府设立专项保护资金,鼓励社会成立保护基金。
黄淼章委员认为,专项资金的具体比例或者数字要明确,这样才能将资金落到实处。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静建议细化专项基金的使用,明确申请批准程序及补助标准。将来还可出台一些配套制度,以行政指导的方式鼓励设立以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为宗旨的民间基金会,甚至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做半官方半民间的基金运作。
王东表示,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必须要有经费作为保障,既要设置政府的专项经费,同时又要充分发挥社会的作用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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