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布《关于推进主城都市区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2020-11-06 484 0

  11月4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四部门出台《关于推进主城都市区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分加强统筹规划、明确实施主体、建立成本分担与收益分配机制、强化政策支持四个方面,共17条。

加强统筹规划:

合理确定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范围


《意见》指出,合理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范围。原则上以城市轨道交通站点为中心,按照站点半径600米;车辆基地按本体工程用地以及周边不低于本体工程用地规模2倍的开发用地确定为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范围。

统筹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土地综合开发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以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为基础,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范围以及综合开发业态、开发强度、开发体量等主要指标。

《意见》称,已建和在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有条件实施综合开发的,按照“一站场一方案”原则,编制综合开发实施方案,明确开发业态、规模及方案等,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对该综合开发实施方案提出意见。在建项目需为综合开发预留结构并同步实施的,通过城市轨道项目方案或设计变更一体设计、同步实施,并明确投资界面划分。

明确实施主体:

二级开发主体将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


《意见》明确,重庆交通开投集团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的一级开发主体,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在确保交通功能前提下,按照综合开发收益最大化原则推进项目可研、设计等前期工作。采取PPP等模式引入社会投资人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综合开发范围中与涉及轨道交通不可分割的工程部分,由项目业主负责实施,设计方案应征求重庆交通开投集团意见,因考虑综合开发引起增加的投资,由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先行垫付。

二级开发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综合开发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站场用地范围外的综合开发用地,须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出让规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轨道交通站场用地范围内的综合开发项目按用途实行分层供应;轨道交通本体工程的建设用地空间按照划拨方式供应;需实施综合开发的用地空间,仍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可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二级开发。

    为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安全和运营安全,城市轨道交通站场用地范围内实施综合开发的用地空间,可将规划条件、建设要求、设计方案一并纳入公开出让条件,采取“带方案”或“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予以供应。办理用地手续后,可按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

建立成本分担与收益分配机制

《意见》明确,要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站场用地综合开发成本分担机制。

其中,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工程范围内的土地征拆成本,纳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资,不计入综合开发成本;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因实施综合开发预留工程引起的新增投资,计入综合开发土地成本。综合开发滞后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且综合开发业主未确定的,因实施综合开发预留工程引起的新增工程投资作为造地成本,先纳入城市轨道项目建设投资,待综合开发用地完成“招拍挂”后归垫。轨道交通项目工程范围外的综合开发用地成本,由综合开发业主承担。

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一级收益分配机制。轨道交通综合开发一级收益溢价部分,实行市区分成。市级分成部分统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本金支出及运营补助。

强化政策支持:

坚持“轨道交通引领城市发展格局”


在政策支持方面,《意见》指出,要设立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区政府(管委会)、重庆交通开投集团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此外,《意见》还强调,坚持“轨道交通引领城市发展格局”的理念,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重庆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结合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安排,将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项目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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