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2013-08-12 346 0

     “河北省环境污染治理任务艰巨,通过立法提高水泥散装率,减少粉尘污染刻不容缓。”近日,在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审议,今后河北省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河北省是水泥生产大省,2012年水泥生产量居全国第五位,但散装率只有54.7%,居全国第十二位,有近半数水泥仍以袋装形式出厂和使用。提高水泥散装率,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可有效减少粉尘、噪声等污染。

  “早在1997年,河北省政府发布了《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这一办法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河北省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造成了尘土飞扬、污水横流、占道堵道,搅拌机的噪声严重干扰城市居民的生活,制定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草案》规定,设区市市区内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非预拌砂浆;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逐步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非预制砂浆;其他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根据河北省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如果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无法运达施工现场;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当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厂家无法供应;混凝土使用总量不足200立方米或者一次性使用量不足8立方米的;砂浆使用总量不足100吨的;在施工现场周边30公里范围内不能足量供应预拌混凝土、50公里范围内不能足量供应预拌砂浆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应当在施工前向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草案》规定,如果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非预拌砂浆等行为,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鼓励和扶持政策,对散装水泥发展在信贷、用地方面给予支持,并加大对物流体系建设的支持和引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散装水泥等专用运输车辆的通行应给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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